DLT 931-200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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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 931-200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931 2005 电力行业 理化 检验 人员 资格 考核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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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27.100
F20
备案号:153292005
中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931-200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规则
The rule of physico-chemical personnel qualifica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2005-0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DL/1931-2005
目次
前言
1范围……
资格等缀…………1
3考核机构…
4报考程序与条件
5资格鉴定考试……
6证书
7证书的管理
档案
223556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DI/T931-2005
前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01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电力「2002]973号文)安排制订的。
根据原电力部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DL647~2004《电力エ业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电力行业
相关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理化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检验人员的能力。本标准制定的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程序,用以鉴
定检验人员的能力和资格。从而使检验人员具有从事相应的实际检验、制订检验计划、检验工作管理、
监督或评估等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操作技术
本标准中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站金属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电热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耀君、范长信。
DL/T931-2005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和认证的程序,适用于考核机构对从事下列检验的人
员进行资格鉴定和认证
a)金相检验
b)力学性能检验;
c)光谱检验。
本标雅适用于凡从事电力设备安装、检修、修造、监检的理化检验人员。
2资格等级
2.1分级
电力行业理化检验人员的级别分为:金相I级(初级)、级(中级)、I级(高级);力学性能I
级(初级)、Ⅱ级(中级)、I级(高级);光谱(中级)、Ⅲ级(高级)
2.2I级
级检验人员有资格按照检验指导,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理化检验操作,包括
a)调整检验设备
b)按照标准实施检验
c)记录结果。
2.3Ⅱ级
Ⅱ级人员有资格按所制定的或经认可的工艺规程,执行和指导理化检验工作,包括
a)解释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
b)按照相关检验法规、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制定具体工作的检验指导书;
c)安装仪器设备并验证其调整情况
d)执行检验
e)按照适用的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解释并评定检验结果
f)指导1级及以下人员的工作;
g)组织编写检验报告。
2.4级
级人员可指导完成各种有资格进行的理化检验工作,包括
a)制定和批准检验技术和工艺规程;
b)解释相关检验法规、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
c)确定用于非标准检验工作的特殊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
d)执行检验
e)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
f)指导Ⅲ级及以下人员的工作
DL/T931-2005
3考核机构
3.1考核管理机构
考核工作由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锅监委)负责,并授权电力
行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
3.2资格考核委员会
3.2.1资格考核委员会分为全国和地区两级。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级、级、ⅢI级检验人员的培
训考核工作。地区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I级、∏级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3.2.2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成员由电力锅监委聘请,最多40人组成,其中至少有60%的成员应持有有
效的Ⅲ级证书。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3~5人。
3.2.3地区资格考核委员会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由大区内各单位协商组成,报电力锅监委批准。地区资
格考核委员会接受全国资格考核委员会的指导。
3.2.4资格考核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
a)实施考核工作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和维护考试的技术标准;
b)实施和监督资格鉴定考试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d)办理证书制作、寄发工作;
e)保存资格鉴定和考试记录及档案。
报考程序与条件
4.1报考程序
4.1.1申请
4.1.11理化检验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申请(初试)和换证考核申请(复试)两种。
4.1.1.2初试(和复试)报考各级资格认证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录A),经所
在单位审批后报资格考核委员会
4.1.1.3考试作弊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4.2实践经历要求
4.2.1认证申请人员的实践经历
报考人在提出各级资格认证申请前必须具有表1和表2规定的本专业实践经历最低要求,并向考核
机构提供单位证明文件
表1Ⅰ级和Ⅱ級入员的实践经历最低要求
月
实践经验
理化检验方法
Ⅰ级
I级
金相检验
12
力学性能检验
12
光谱检验
2
表2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最低要求
月
报考情况
学历
实践经历
国家认可的理科或工科大专(学院),或大
学本科毕业,具有检验相关专业须发的学位
持级资格证书,报考Ⅱ级
国家认可的理科或工科大专(学院),或大
学本科毕业,具有非检验相关专业颁发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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