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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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具体职能为:
负责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推荐承担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负责审查和汇总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55374
传 真:0311-3010654
Email: motorhelmet@sina.com
联 系 人:齐玉敏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30920
传 真:0311-3010654
联 系 人:郑根朝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邮政编码:214151
电 话:0510-5511602
传 真:0510-5503152
联 系 人:俞春俊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以上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应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2003年4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7)。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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