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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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07-06公布 2007-09-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产品标准…………………………………………(5)
5.2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
5.4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6 证书和标志………………………………………………………………………………(8)
6.1 证书……………………………………………………………………………………(8)
6.2 标志……………………………………………………………………………………(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 收费 ……………………………………………………………………………………(10)
9 工作人员守则 …………………………………………………………………………(11)
10 附则……………………………………………………………………………………(11)
附件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见表1)。
表1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1
全盔
玻璃钢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2
半盔
玻璃钢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2)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负责核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6)推荐承担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7)向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提供信息;
8)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10960
传 真:0311-83010960
电子信箱:motorhelmet@sina.com
联 系 人:谭立 齐玉敏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 0311-83034550 83030920
传 真:0311-83010654 83030920
联 系 人:田旭 郑根朝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
2)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邮政编码:214151
电 话:0510-85511602
传 真:0510-85503152
联 系 人:俞春俊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均填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单元一栏填写全盔或半盔,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一栏填写玻璃钢、工程塑料或其他头盔壳体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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