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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doc

  • 上传人:jhtfang
  • 文档编号:27074232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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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钢筋混凝土 热轧 钢筋 产品
    资源描述: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一月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
    1.3换(发)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按其产品牌号分为三个申证单元:即HRB335、HRB400及HRB500。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各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3根据质技监局发[1999]246号文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包括起草和宣贯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
    (注: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
    联 系 人:高建忠
    2.4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由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
    (注: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
    联 系 人:高建忠
    3企业取得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
    3.2企业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3企业必须具有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定等技术文件。
    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热轧带肋钢筋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
    3.5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3.7必须符合国办发[2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4申请的受理
    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企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对于不符合国办发[2000]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的企业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
    4.2.4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5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6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可以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的名义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书上必须注明所有的生产厂、点,且必须全部接受审查并合格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总之,不论许可证申请书的申请主体以何种形式,一份申请书所获得的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编号均是唯一的。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经培训的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文件审查及审查计划
    5.2.1审查部应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等文件进行审查并记录,必要时应将文件审查结果通知企业或要求企业重新提交说明材料;
    5.2.2审查部应组织审查组依据《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的要求(见附件)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3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应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附件)的要求,对基本条件和质量体系进行逐条审查,填写生产许可证审查评定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现场审查结论意见表,并报送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
    5.3.2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将整改结果报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
    5.3.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6产品抽样及检验
    6.1审查组应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中“实物检验及抽样”的要求,现场检测产品实物(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及包装标志等),认真做好现场实物检测记录,并计算得分填入现场审查结论意见表,同时按规定要求抽取样品及封样,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审查部、检测单位和企业各一份,企业随抽取样品寄送一份),企业应在检测记录及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同时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寄)至指定的检验单位。
    6.2检验单位应依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中“实物检验及抽样”的规定,组织产品检验,并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审定与发证
    7.1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评定表、现场实物检测记录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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