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 5304-1987 石油钻采机械产品用锻件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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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 5304-1987 石油钻采机械产品用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5304 1987 石油 机械 产品 锻件 通用 技术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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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部标准
SY5304--87
该标准1998年确认继续有效,特此说明。
石油钻朵机械产品用鍛件
通用技术条件
1988-04-18发布
198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部标准
SY5304--87
石油钴采机械产品用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1主内容与置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钢锻件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逅用于石油机械产品中的自由锻、胎模锻制造的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
2引用标准
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GB700《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GB3077《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1591《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228《钢铁及合金中各元素的测定及化学分析方法》
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
GB229《金属材料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JB4249《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JB4250《锤上钢质胎模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3技术求
3.1锻件用钢
3.1.1锻件用钢应符合GB689、GB700、GB3077及GB1581的规定。
3.1.2锻件可用钢锭制成,但钢锭应是镇静钢,必须注明炉号并附有检验合格证。锻件也可用热加工
用轧材或钢锭改制的钢坯制成,这些钢材均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3.1.3对无合格证书的钢材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件的制造
3.21锻造前应将钢材上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完全清除干净。
.2.2用钢锭锻造时,锻坯两端的不坚实部分必须切除,切除量应保证锻件不得有残余缩孔等。
3.2.3锻件的锻造比
a.轴类锻件当用钢锭直接锻成锻件时,主体截面的锻造比不应小于3,法兰或其它凸出部分不小
于1.75;当用型钢或钢坯锻造时,主截面不小予1.5,法兰或其它凸出部分不小于1.3。
b.环类锻件锻造比一般不应小于3
e.盘类锻件当用钢锭直接墩粗时,其墩粗锻造比不应小于3,其它场合锻造比应大于3,但最后
道工序应大于2。
d。其它类型锻件可根据合同规定以及制造厂工艺规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198-04-18批准
1988-06-01龍
2.4锻件生产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冷却、始锻和终锻温度应按制造厂工艺规程进行,对确定的重
要锻件要作出技术记录。
3.2.5锻件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经受热塑成形,以保证整个截面上的金属锻透。
3.2.6可利用气割使锻件的一部分成形。
3.3热处理
3.3.1锻件热处理按制造厂工艺规程进行。
3.3.2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进行校直。在冷态或半冷态下校直后属Ⅳ、级
的锻件应进行回火,以消除应力』属エ、Ⅱ、Ⅲ级的锻件是否要回火,由制造厂决定。校直或回火后
的锻件均应保证其机械性能要求(锻件的分级见表1)。
3.4化学成分
3.4.1锻件用钾的化学成分应以相同冶炼炉号试样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其含量应符合现行国标、部
标的规定。
3.4.2当需要对锻件的化学成分进行验证分析时,可按GB22和GB223的有关规定进行。
3.5机性能
3.5.1骰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锻件相应钢号室温机械性能的要求。
3.5.2锻件分级试验
锻件棖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按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量分为五级(见表1)。
表1
要求测定的
试验项目的数量
级别
构成一批的条件
机裓性能指标
硬度
冲击
不作试验
毎批抽5%,但
同一钢号、同一熱处
HB
不少于5件
理规范
还件试验
每批抽2%,但」每批抽2%,但同一治炼炉次,同
IIB、o,或b、8、
逐件试验
不少于2件
不少于2件
热处理炉次
逐件试验
注,在同一批锻件中允许有不同图紙锻造的外形和尺寸相近的徴件。
3.5.3锻件的试验级別应在图纸和订货合同中注明,若无明确规定时均按Ⅰ级处理。标注示例
Ⅱ级试验一SY×××
(补加试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外观质
.6.1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3.6.2锻件图上规定的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余量按JB4249和JB4250及有关标准执行。
3.6.3锻件非加工面不允许有飞刺朝,位于加工面上的飞边经切除后其残余量应小于2mm
3.6.4胎模锻件分模面错移量」
对分模线处于加工面的锻件,错移量应不大于加工余量的/3。
对分模线处于非加工面的锻件,错移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锻件最大高度(厚度)
锻件长度
≤50
>50
允许最大错移量
≤5
0。5
>50~120
0。6
>120~260
8
>260~500
3.6.5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可执行下列规定
a.需加工的表面,缺陷深度不超过单面余量的/2时,并保证加工后能完全消除,可不清除
中
b.非加工表面的局部缺陷应予以清除,且要圆滑过渡,深度不应超过该处最小实体尺寸。
C.如锻件表面缺陷深度超过上述规定,在不形响使用性能的请况下,其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
15%且不大于10mm、面积不超过所在表面的20%时,允许进行焊补。
3.了锻件不得有白点
当在一个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应对与该锻件同一治炼炉次及同一热处理炉次的所有锻件逐件进
行白点检査。
4试验方法及验收邦则
4.1锻件质量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査验收。
4.2锻件应全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一般用目测法检验其表面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4.る机棫性能试验
4.3.1锻件的机械性能试验在热处理后进行,其检査项目按3.5.2条规定执行。
4.3.2机械性能的试验方法
拉力试验按GB228进行;冲击试验按GB229进行,硬度试验按GB234进行
4.3.3锻件试块的留放位置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机械性能。锻件不便留放试块时,也可由同一治
炼炉次的材料制成分离试块,但分离试块应与锻件有相同的锻造工艺、锻造比,并同炉熱处理。也可
破坏锻件取样。
4.3.4试样的切取方法按图样要求确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可由制造厂自行決定。
4.3.5取样部位
a,圆形实心锻件在距表面/当半径处切取。
b.矩形实心锻件在对角处切取。
c.空心锻件在/3壁厚处切取。
d.一头实一头空的锻件试样应按空心锻件切取
4.3.6取样数量
可从每个试块上取一个拉力试样、三个冲击试样
4.3.7重复试验
机械性能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可用双倍试样重做一次试验。如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应将
该试样所代表的锻件连同备用试样重新热处理,按新锻件试验的重复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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