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17.3-2007 长河桂花茶 第3部分商品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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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 017.3-2007 长河桂花茶 第3部分商品茶 017.3 2007 长河 桂花 部分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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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
DB3301/T017.32007
长河桂花茶
第3部分:商品茶
2007-12-27发布
2007-12-28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7.32007
前言
本标准是对DB3301/T17.3-2001的修订。
本标准是长河桂花茶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该系列标准的其它部分为:
DB3301/T017.1-2007长河桂花茶第1部分茶树和桂花树栽培技术
DB3301/T017.22007长河桂花茶第2部分芽叶、桂花的采制技术
本标准2007年12月27日修订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冠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滨江区农业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滨江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新光、陈火木、米福根、黄雄伟。
本标准于2007年12月28日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301/T017.3-2001
DB3301/T017.32007
长河桂花茶
第3部分:商品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河桂花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的扁形长河桂花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4
茶水份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SB/T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10157
茶叶感观审评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分级基本要求
长河桂花茶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产品应无异味、无劣变、无添加剂。
3.2感官品质
各级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3301/T017.32007
表1长河桂花茶感官品质
品质
外形
内质
级别
外形色泽匀度净度香气滋味汤色叶底
特级嫩绿润匀整
洁净鲜灵鲜醇
浅绿
细嫩
清明
成朵
级平扁
嫩绿
光直尚润
尚匀整匀净尚鲜灵醇和绿明嫩匀
二级
尚平扁
光直
绿润尚匀尚匀净
浓
醇正尚绿明尚嫩匀
三级尚平扁尚绿润较匀欠匀净尚浓
有宽条
尚醇欠绿
尚匀
尚明
有青张
3.3理化指标
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长河桂花茶理化指标
级别
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
项目
水分,%
≤6.5
≤7.0
总灰分,%
≤6.5
≤7.0
3.4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按GB2762、GB2763的规定进行。
3.5净含量
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试验方法
4.1感官品质检验
按SB/T10175执行。
4.2理化检验
4.2.1水份测定按GB/T8304规定进行。
4.2.2总灰分测定按GB/T8306的规定进行。
4.3卫生检验
卫生指标检验按GB2762、GB2763的规定进行。
4.4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DB3301/T017.32007
5检验规则
5.1抽样
5.1.1纽批
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应一致。
5.1.2抽样方法
按GB/T8302规定执行。
5.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
净含量。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
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卫生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净含量、理化项目中若有一项不
符合要求的或感官指标经综合评判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复测后仍不符合
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
倍随机抽样复检。重新抽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
7包装、运输、贮存
7.1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不影响茶叶品质,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SB/T10035
的规定。
7.2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不能混装。运输时要轻装轻卸,防潮,避免剧烈撞击、重压。
3本产品应贮藏在干燥的专用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与高温潮湿。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
品混放。
7.4在上述特定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复合袋、铁听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铝锡罐(内
放保鲜剂、低温)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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