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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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908 2008 制剂 制药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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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060.3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
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 catego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6-25发布
2008-08-01实施
境
保
部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坏境保护的決定》等法律法规和《因务院关于编制全国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扩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混装制剂类制约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约工.业水污
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混装制剂类制
药工业生产工ど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悉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川相应的因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
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同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扩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坏境保护部解释。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约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日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扩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扩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
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约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丁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
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坏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
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扩主管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
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日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
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坡璃电极法
GB74781987水质铵的測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HIT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
HI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嗌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丁本标准
3.1泥装制剂类制药
指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过程。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声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混装制剂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
水(含区生活污水、冷却排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污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
4.4.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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