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0×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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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GB 200 制剂 制药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再次 征求意见
- 资源描述:
-
附件五
ICS130.060.3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口ロ口□20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
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 Category
再次征求意见稿)
200口-□ロ-口发布
2008-07-01实施
境
保
部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日口口口-200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梁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标准实施与监督....
GB□口口口200口
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
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制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混装制剂类制约工业水污
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済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増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混装制剂类制
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找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混装制剂类制约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白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纠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困坏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口口-20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约工业个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隘
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日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
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丁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川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
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快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削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
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
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
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3193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口口-200
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HJ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ITT195-2005水质氮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嗌测管理办法》(因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混装制剂类制药
指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輔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过程。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声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混装制剂类制药生声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凵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
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排污水、区锅炉和电站排污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丁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梁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pI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隘控位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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