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J005-2011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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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J005-2011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RFJ005 2011 人民 防空 医疗 救护 工程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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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RFJ005-2011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medical aid works of civil air defence
2011-08-25发布
2011-10-01实施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medical aid works of civil air defence
RFJ005-2011
批准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2北京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的通知
国人防[2011]423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
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编号RFJ005-2011,自2011年10月1
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
院负责解释。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Oー一年八月ニ十五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
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
同有关设计、教学等单位对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
设计标准》RFJ10-95(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六章和一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
语、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
在工程规模、各专业(通风、给排水、电气、防化)要求及平
战转换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CB
50225-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进一步完善了人防医疗工程的战时防护设计要求
按照优先采用新医疗技术和新医疗设备的原则进行了修
四、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1626
号)的要求,对本标准的构成、层次以及条文内容等进行了修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1.5、3.2.1、3.8.3、4.2.1
5.2.3、6.2.5、6.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相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以便今后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卫生勤务学系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上
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高及仁袁代光葛洪元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赵贵华贺祥顾均贾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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