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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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 防空 工程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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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GB 50098-98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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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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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0号
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3条、第3.1.4A条、第3.1.4B条、第4.2.4条、第5.1.2条、第5.1.9条、第5.2.2条、第7.3.2条、第8.1.2A条、第8.4.1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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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 24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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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增加了术语一章。
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
三、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
四、规定了人防工程地下街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的确定方法。
五、对人防改建工程,在各条款中作了相应规定,既考虑到了改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又要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的人员安全疏散。
六、针对避难走道的设置,相应在通风排烟、消防给排水和电气等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朱林华 叶思辉 李树田 潘丽 胡世超 华建民 徐剑苗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
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2.0.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2.0.8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0.9 安全出口 safe exit
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2.0.10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1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2.0.12 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2.0.13 火灾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4 火灾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2.0.15 火灾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2.0.16 火灾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 的液体作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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