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 规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 提高试验工作质量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国务院 令第 373 号 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调整范围内 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
型式试验 具体见 起重机械
型式试验目录 附件 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 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 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 产品停产 1 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 主要结构 材料 关键工艺 重要机构 安全保护装置
有较大改变 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 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 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 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 主要参数系列值 从高向低覆盖
三 超大型起重机械 即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 逐台进
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 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 吨 含 320 吨 的起重机械 型式试验程序为 申请 受理 型式试验 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 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 型式试验程序为 申请 受理 型式试验 备案 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 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 2 种情况进行:
一 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 吨 含 320 吨 的起重机械 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 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 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 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 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 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 厂 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 生产厂 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 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 在
申请 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 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 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 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 以下称型式 试验机构 应符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 的要求 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向社会公布后 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 等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 的要 求进行培训考核 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 试验时 至少有 1 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 内容 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 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 其主要受力结构件
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 整机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 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 试验现场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 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 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 设施
三 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 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 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 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 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 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 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 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 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2 年进行 1 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 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 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 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 原始记录填写时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 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 应附上表格或附图 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 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 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 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 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 受检单位整改后 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 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 向受检单位出具
型式试验报告 格式见附件 2 和 型式试验合格证 见附件 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 审核 批准人员签字 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 和 型式试验合格证 一式 2 份 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 1 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 型 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 4 要求填好后 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
后备案 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 吨 含 320 吨 的起重机械 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 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制造单 位增加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