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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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15763.2 2005 建筑 安全玻璃 部分 钢化玻璃
- 资源描述:
-
iC81.040
Q3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763.2—2005
代替GB/T9963-1998
GB17841-1999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Part 2: Tempered glass
2005-08-30发布
200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15763.2—2005
前言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
GB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178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
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99631998的2,本
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入了GB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
应力的要求(GB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政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
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
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李金平、朱梅、艾发智、
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9963--1988、GB/T9963-1998、GB17841-1999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GB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1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
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9621999夹层玻璃
GB11614浮法玻璃
GB/T18144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定义及分类
3.1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
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分类
3.2.1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
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
要求。
表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名称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
6.2
尺寸及外观要求
外观质量
5.3
6.3
弯曲度
5.4
6.4
B15763.2—2005
表1(续)
名称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抗冲击性
5.5
6.5
安全性能要求碎片状态
5.6
6.6
弹袋冲击性能
5.7
6.7
表面应力
5.8
6.8
一般性能要求
耐热冲击性能
5.9
6.9
5.1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1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边长(L)允许偏差
厚度
L≤1000
1000<≤20002000L>3000
3、4、5、6
+1
士3
8、10、12
+2
±4
±5
3
15
±4
士4
19
±5
士5
±6
±7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2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
单位为毫米
对角线差允许值
玻璃公称厚度
边长≤2000
00边
2000<边长≤3000
边长>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15、19
5.0
±6.0
7.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圆孔
5.1.5.1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
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2
GB15763.22005
表4孔径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D)
允许偏
4≤D≤50
士1.0
50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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