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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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ZT 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10005 2008 化纤 混纺 印染 检验 规则
- 资源描述:
-
ICS59,080.30
W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10005--2008
代替FZ/T100051993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printed and dyed fabrics
of cotton, man-made fibres or their blends
2008-02-01发布
200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码
FZ/T10005~-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FZ/T10005-1993《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本标准与FZ/T10005-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和判定标准有所提高;
增加检验结果的评定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32-1978;
-FZ/T10005-1993。
FZ/T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1范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
定及复验。
本标准适用于供需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棉及化纤纰筑、混纺印染布的质量验收和复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奉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物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主本标准
FZ/T10010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标志与包装
3验收
3.1供货方根据产品评等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与协议对检验
合格证及包装和标述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供货方,一星期片供货方没有答复,应按
收货方验收结果
3.2收货方如困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及时进行验收、,即按供货方检验结果收重
4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检验和试验的挙別、项目、方法均按各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有合约或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
行。标志和包装的验按FZ/T1010规定执行。
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定
5.1外观质量
5.1.1验收时根据批量天)确定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见表1规定
表1外观质量检验抽规定
单位为匹
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e
不合格判定数Re
1~15
16~~25
5
26~50
13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125
FZ/T10005-2008
表1(续)
单位为匹
批量范固N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3201~10000
200
11
15
10001~35000
315
18
注1:约定匹长为30m
注2:当批量范固小于样本大小时,全数检验
5.1.2按产品标准中外观点评定要求,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
产品为合格,但已发现的不符品等的产品由供货方负责调换或降价处理;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等于
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2内在质量
内在质量按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批为单位,每批不得少于三块。检验结果的评定以全部抽验样品试
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试验结果。平均值合格的作全批合格;平均值不合格的作全批不合格
(染色牢度以半数以上的试样符合为准)。如抽样发现问题,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
量进行试验,并以全部试样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一次为准
5.3包装和标志
包装和标志如不符合要求,供货方应负责调换或重新进行包装和标志
5.4长度
总长度短于规定时,折合全部赔偿或折价。如发现缺段、缺折轎者按实际数量补差,不折合全批计
算。在检查段数时应保持段长记录单及梢印的完整,拆除布包一端捆包绳清点段数,如已拆除全部捆包
绳,供货方对缺段不再负。抽样量按照表1执行。
5.5假开剪率及拼件率
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发现超过,其超过部分应调换或降等处理。
6复验
6.1如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会同复验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
裁。复验以一次为准,凡判定合格的应作全批合格,但实际查出的不符品等的产品,供货方应负责调换
或降价处理;判定不合格的应作全批不合格,由供货方负责处理。
6.2复验或仲裁中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其他
7.1漂白布、硫化色布贮存期限为一年半。在此期间内,如发生贮存变质,经查明原因,确属供货方的
责任,应由供货方负资处理。
7.2供货方交货后,如因运输、贮、保管不良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时,应由收货方负责。若不能确定
其影响因素时,应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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