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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FZT 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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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283148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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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FZT 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10005 2008 化纤 混纺 印染 检验 规则
    资源描述:
    ICS59,080.30
    W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10005--2008
    代替FZ/T100051993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printed and dyed fabrics
    of cotton, man-made fibres or their blends
    2008-02-01发布
    200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FZ/T10005~-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FZ/T10005-1993《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本标准与FZ/T10005-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和判定标准有所提高;
    增加检验结果的评定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32-1978;
    -FZ/T10005-1993。
    FZ/T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1范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
    定及复验。
    本标准适用于供需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棉及化纤纰筑、混纺印染布的质量验收和复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奉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物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主本标准
    FZ/T10010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标志与包装
    3验收
    3.1供货方根据产品评等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与协议对检验
    合格证及包装和标述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供货方,一星期片供货方没有答复,应按
    收货方验收结果
    3.2收货方如困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及时进行验收、,即按供货方检验结果收重
    4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检验和试验的挙別、项目、方法均按各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有合约或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
    行。标志和包装的验按FZ/T1010规定执行。
    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定
    5.1外观质量
    5.1.1验收时根据批量天)确定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见表1规定
    表1外观质量检验抽规定
    单位为匹
    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e
    不合格判定数Re
    1~15
    16~~25
    5
    26~50
    13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125
    FZ/T10005-2008
    表1(续)
    单位为匹
    批量范固N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3201~10000
    200
    11
    15
    10001~35000
    315
    18
    注1:约定匹长为30m
    注2:当批量范固小于样本大小时,全数检验
    5.1.2按产品标准中外观点评定要求,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
    产品为合格,但已发现的不符品等的产品由供货方负责调换或降价处理;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等于
    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2内在质量
    内在质量按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批为单位,每批不得少于三块。检验结果的评定以全部抽验样品试
    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试验结果。平均值合格的作全批合格;平均值不合格的作全批不合格
    (染色牢度以半数以上的试样符合为准)。如抽样发现问题,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
    量进行试验,并以全部试样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一次为准
    5.3包装和标志
    包装和标志如不符合要求,供货方应负责调换或重新进行包装和标志
    5.4长度
    总长度短于规定时,折合全部赔偿或折价。如发现缺段、缺折轎者按实际数量补差,不折合全批计
    算。在检查段数时应保持段长记录单及梢印的完整,拆除布包一端捆包绳清点段数,如已拆除全部捆包
    绳,供货方对缺段不再负。抽样量按照表1执行。
    5.5假开剪率及拼件率
    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发现超过,其超过部分应调换或降等处理。
    6复验
    6.1如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会同复验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
    裁。复验以一次为准,凡判定合格的应作全批合格,但实际查出的不符品等的产品,供货方应负责调换
    或降价处理;判定不合格的应作全批不合格,由供货方负责处理。
    6.2复验或仲裁中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其他
    7.1漂白布、硫化色布贮存期限为一年半。在此期间内,如发生贮存变质,经查明原因,确属供货方的
    责任,应由供货方负资处理。
    7.2供货方交货后,如因运输、贮、保管不良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时,应由收货方负责。若不能确定
    其影响因素时,应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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