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 6500-2000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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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 6500-2000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6500 2000 浅海 石油 设施 检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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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 13.200
备案号:8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6500-2000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The survey provisions on petroleum
facilities in shallow water
2000-12-12发布
201-06-1实施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
SY65002000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总…
总体布置与结构
5通用机裓设备…
6电气装置
7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8钻井设备
9修井设备……
10采油工艺系统…
11测井与射孔设施…
12起重机
中中中中p中中电
13防污染装置………
14通讯设备………………
48
15助航标志与信号
16直升机甲板……
17火灾、有毒及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
18消防
53
19逃生与救生
Ⅲl
SY6500-2000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为保证浅海石油设施发证检验制度的实施,确保浅海石油设施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
的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浅海作业海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估井平台土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牛产作
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目及发证检验监督管理的规定;发证檢验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法规和检验协
议中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移动式采油平台、作业平台上部设施的检验应遵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末
包折石油物探设备的检验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犬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公归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隘督处、胜利石油管理局浅海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世红仟强李斌纪献状张乐民谢振平曹志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6500-2000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The survey provisions on petroleum
facilities in shallow water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产作业中发
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日、发证检验监惱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建造
者、操作者及发证检验机构等。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淮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化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SY/T4089-95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
SY/T4093-95淮海石油设施上起重机选用与安装技术规范
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6430-1999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规程
SY6431-1999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蜴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年10月5日发布实施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中?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67号199年10月1口施行
总则
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都应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
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检验,并应取得3.4.3中的有效证书
3.2检验类别
3.2.1发证检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分为建造检验、作业中检验。建造检验分为设计检
验和建造施工检验。作业中检验分为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3.2.2建造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工、试运转、
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认可的发证檢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2.3作业中检验系指海石油设施在投产至报废期间为保证其证书的有效性,由作业者(承包者
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0-12-12批准
200-06-01实施
SY6500-2000
3.3檢验期限
建造检验的期限应为作业者(承包者)与发证检验构对某个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项目签
定检验协议始到发证检验机构签发浅海石油设施检验合格证为止的全过程。
3.3.2浅海石油设施的年度检验应在肖次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或最近一次检验合格证书
檢验报告)签证日期后,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特矧定期检验可代替年度检验.
3.3.3浅海石油设施特别定期检验的时阿间隔为拉年,特别定期检验应在现有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
内进行。经发证檢验机构同意,证书的有效期展期不应超过一年
3.3.4浅海石油设施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
a)更换或修理危险区域内的主要电气设备
b)更换主要设备或做重要修理;
c)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害对浅海石油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
修复
d)为改进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
e)作业者(承包者)在年度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有必要检验时
3.4检验正书和检验报告
3.4.1凡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的浅海石油设施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
发证检验机构都应签署检验报告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有效的合格证书。
3.4.2在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浅海石油设施的设计检验时,发证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验结
论;若有变更设计图纸资料送审时,亦应出具幅应的设计检验结论
3.4.3在浅海石油没施建造工程中,按检验协议要求的工程阶段结束时,发证检验机构均应出具阶
段檢验报告;设施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均应有“产品认可证书”;在设施建
造完成时,发证检验机购应签发
a)具有投产条件的最终检验报告;
b)浅海石油设施合格证书
c)浅海石油设施安全证书;
d)浅海石油设施起重设备合格证书;
e)石油专用设备合格证书
)浅海石油设施防止油污迁书
g)浅海石油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3.4,4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年度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年度检验报告
3.4,5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特别定期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均应签发设施的特别定期检验报告
和重新核发设施的证书
3.4.6在设施经临时檢验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的临时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相应的有关证书
3.4.7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业者(承包者)都应进行合理地解决,并再次经发证检验机构
认
检验办理
3.5.1在发证检验业务开始前,作业者(承包者)应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检验协议书(或称检验
合同书)”,该书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发证检強项目名称
b)发证检验内容、方式和要求
c)发证检蝓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d)履行期限、地点利方式:
e)验收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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