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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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 石油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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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海洋石洲作业安全管埋规定
发布期:19870301执行期:19870301
发布单位:石油工业部文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行油工业部颁发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则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木規定近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困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出中困海洋石油总公司
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向作
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堌石油工业部(以ド称行油部)是负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卞管部
门。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小公室(以下称交全办公卒)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为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村应的具体少法,并出安全办
公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常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
第五条在本规定第条所述的适用范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针
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に油()阳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
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个
办公室中请作业许可。
在本规定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钳管船、間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
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ば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巾报作业认可。
第六条作业者或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中请作业许可或中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共它有关部『」(以下称政府有关部)的规定,办理共它各项有关手续。作业
者或承包者在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的同时应按石洲部的有关规定提交各项证书和
(或)文件。
第七条安全办公室对作业者或承包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范围中请作业许可的设施及其作业条
和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资格,将按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检査或审查。女全办公室在确认
己经符合本規定第六条及石油部有关规定后,将向作业者或承包者颁发经石油部批准的“作
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石汕作业。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许可证”之前,不
得实施石油作业。
第八条安全办公室刈作业者或承包者按本规定第条范用中报作业认可的改施及作业条
件和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资格,经审确认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及石油部的有关规定后,
将及时向作业者或床包者发出书面认可作业的通知。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认可通
知”之前,不得实施?油作业
第九条在石油合同的有效期内,“作业许川证”或“作业认可通知”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
类型的石洲作业设施和石油作业情况,确定为1年至4年。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
通知”有效期内,安全办公室可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十条作业岩或代包者应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满前中请批准延期
否则到期即自行失效。石油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亦即
白行失效。本规定第五条范団内的海上移动式铅井船(平台)和船阳在“作业许可证”或“作
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离开中华人氏共和国所管转的海域后,再次进入本规定第条所述的
域内进行石油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重新中请作业许或申报作业认可。在上述手续
未履行前不得继续或重新作业。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史换作业
者、变吏或増加主要石油作业没施、因事故中断或终止石油作业时,应及时或事先9报安
?办公ャ。安?办公认为必要吋可进行现场檢査。
第三安?监督检奁
第十一条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安全办公室在认为必要时,将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到作业现
场对作业安?情况进行嗌督检査,交将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提前通知作业者。
安?监督枪査的内容包括
1.作业者或承包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況
2.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的执行情况
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及石油作业设施安全运转情況:
4.可能存在或正在消除的事故隐患
5.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
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立即改正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悬。
第三条安?隘督检査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具有如下职权:
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报告有关安全情況,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2.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或奁看作业者的有关资料、文
件、图表及证
3.必要时,可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对石油作业设施及ば有关设备和安全系统进行测试、检
验,或要求采取任何可行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接受安?办公按木規定进行的安?督检査期间,应如实提
供资料和陈述情况,并应为安全监督检査人员提供协助与方便,承担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从陆
岸基地个海上石油作业现场为安全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直接发生.的费川。
第四章安全应急计划
第」五条作业者在开始实施石洲作业前应编制交全应急计划,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
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凡属中请作业许可的安全应急计划,由作业者报给地区代表并转交安
?办公审査;凡属申报作业认可的安?应急计讣划,山作业者报给地区代表审奁;修改或补
充的必全应急计划,作业者应按上述程序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作业者编制的安全应急计划,应足切合实际的能预防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
引发事故险情的实施方榮,它应考虑到如下条件和因素
1.石油作业海区的白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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