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4

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pdf

  • 上传人:lygkc000
  • 文档编号:99012064
  • 上传时间:2019-05-14
  • 格式:PDF
  • 页数:14
  • 大小:148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 质量法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0708
    实施日期】20000901
    内容分类】经济行政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决定》已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贡任和义务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
    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
    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
    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
    星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例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例造产品的产地,例造或
    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
    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
    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
    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
    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
    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困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隘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
    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庀、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品生产、销售中
    违反木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木
    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
    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
    法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声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
    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
    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星体系认证证书。国
    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廛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
    证。经认证合格的,出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
    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
    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
    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
    督抽査工作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村产
    品质量的监督检査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
    督抽査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査;上级监督抽査的产品,下
    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
    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奁所需檢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
    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査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
    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
    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査,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pdf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99012064.htm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www.WDFXW.net 

    鲁ICP备09066343号-25 

    联系QQ: 200681278 或 335718200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