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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HAD 103-08 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pdf

  • 上传人:tcw023
  • 文档编号:98954489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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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D 103-08 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 103 08 核电厂 维修 1993 修订
    资源描述:
    1556
    (HAD103/08)
    核电厂维修
    (1993年修诃)
    本导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安金导则是对《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TO3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
    案,但必须向国家棪安金员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娜风险
    1.1目的
    7.1.1有效维修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它不仅保证所有承担安全
    功能的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设计意图和假设保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而且保证在运行开始以后,核电广的安全状态不会受到有害的影响。
    1-12核电厂的维修需要特别注意,因为:
    (1)即使在核电厂停雄时,为确保不丧失所有必要的安全功能,仍要求有最
    低数量的部件保持可运行,这给维修带来限制;
    (2)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由于捆射防护的限制,也难于接近核电厂某些物

    (3)对厂区人员和公众有潜在的放射性危害。
    1.2范围
    1.2.1本导则包括维修组织和维修程序,但不包括核电厂特定物项维的
    核电厂维修(HAD103/08)
    157
    技术细节。
    1.2.2本导则在保证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要求执行其
    功能所必荷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方面给予指导。
    1.2.3.本导则包括下述方面的组织要求和管理要求
    制定和执行预防性维修
    修理核电厂有缺损的物项;
    满用和培训维修人员;
    设维修设施和设备
    梁为备品备件
    审查、管理和进行核电厂修政
    编、收集和保存维修记录,以利于制定和执行一个适用的维修信息反馈制

    1.2.4·维修必须在安全重要的各个方面都服从质量保证的要求。由于质景
    保证要求在其他的安全导则中有详细说明,所以,在本导则中仅涉及需要强调的
    那些特殊况。
    1,25维修活动与核电厂功能试验和特性试验、监督和在役检查有关。也
    可能本就包含它们。不论是由维修人员进行的,还是由其他人员进行的,它均
    适用然这些活动也包含在其他导则(安全导则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
    査》、安全导则HAD103/09《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中,为避免整个维
    修大纲出现漏洞,应引用这些导则以及根据这些导则制定的大纲
    2维修大纲
    2.1概述
    2.1.1运行开始以前,营运单位必须按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制定一个适
    用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大纲。
    2.1.2维修大纳包括为满意地执行维修活动所必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
    面的所有预防性措施和补救性措施。维修活动包括保养、大修、修理以及更换零
    件;根据情况,还包括试验、标定和检查《包括在役检查)。它也可以包括构筑
    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
    2.1.3营运单位负资制定预防性和补救性维修大纲,以保证在整个核电厂
    1558
    核动力厂系列
    运行寿期内达到设计性能。营运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维修大纲,或
    其中的部分工作,但必须对所委托的工作全面负责。
    2.1.4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建立一个维修组织,该组织具有调动和监管厂区
    内外维修力量所需要的管理、技术和监督等方面的各种职能。核电厂运行管理者
    必须对厂区的维修负责。
    2.2制定维修大纲
    2.2.1由于核电厂的设计和设计目标对维修大築有很大的形响,所以,在
    设计阶段应及早地着手拟汀维修大纲。维修大纲的要求应同样地反映在核电厂
    最终设计和施工详图中。为达到此目的,营运单位应安排有维修经验的人员与设
    计单位经常地进行离。
    2.2.2除了规定在运行期间的维修职责外,营运单位还应明文规定在建造
    期间和调试期间维修核电厂物项的职责,以使维惨大纲适用于下列情况
    核电厂各系统投入运行时;
    核电厂物项已安装完毕,但正等待系统完工时。
    2.2.3营运单位必须及时地从设计单位、制造厂和其他营运单位获得足够
    的维修所需的资料并进行评价。营运单位还应保证维修大纲是以成熟的维修经
    验为依据。
    2.2.4在建造期间,应尽早地按3-1.1条的规定组建一个现场维修部,最
    迟不得晚于核电厂调试阶段,以便进行核电厂的维修(见安全导则HAD103/02
    《核电厂谓试程序》)。
    2.3预防性维修计划
    2.3.1预防性维修要求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预先安排有计划的例行试
    验、检查、保养和检修。其目的是查出初期故障,并保证核电厂能持续执行其预
    定功能。这些预先安排的活动必须在预防性维修计划中阐明。
    2.3-2预防性維修计划中必须包括安全重要物项。营运单位必须根据情况
    审査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清单,以保证对安全重要物项确切地进行鉴别和分
    类,并满足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相应要求。在安全导则HAD102/03《用于沸水堆、
    压水桂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中提供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鉴別方面的指导。
    2.-3.3必须用设计基准、没计说明文件、技术规格书、安全报告以及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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