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4.2-2008 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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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f204.2--2008
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gf20.2008
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
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级分类
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4
204.2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纸制品
卫生纸(含生纸原纸)
2.2产品种类
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分卫生纸和卫生纸原纸。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卫生纸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卫生纸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0000
≥3000<30000
<3000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20810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
GB/T451.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
GB/T7974纸、纸板和纸浆亮度(白度)的测定(漫射/垂直法)
GB/T461.1纸和纸板毛细吸液高度的测定(克列姆法)
GB/T8942纸柔软度的测定
GB/T12914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法(恒速拉伸法)
GB/T1541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
C204.22008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的卫生纸。
5.2抽样方法、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
库抽样时,同一批号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个最小包装单位,抽样时在应在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
于抽取样品量。
5.3抽样数量
抽样以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样本,在选取的3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本3个,共计抽取样品9个,
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5.4样品处置
5.4.1样品抽取后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4.2样达检构后,接收人负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
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
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5.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
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强制性/推
重要程度分类
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准条款
荐性
A类B类C类
01细菌菌落总数
GB20810
强制性GB20810附录A
02
大肠菌群
GB20810
强制性GB20810附录A
03金黄色葡萄球
B20810
强制性GB20810附录A
04溶血性链球菌
GB20810
强制性GB20810附A
05
定量
GB20810
推荐性GB/T451.2
●
06亮度(白度)CB20810推荐性CB/T7974
●
2
Cf24.22008
序号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强制性/推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准条款
荐性
A类B类C类
07横向吸液高度
GB20810
推荐性GB/T461.1
08
柔软度
GB20810
推荐性GB/T8942
09
抗张指数
GB20810
推荐性GB/T12914
10洞眼
GB20810
推荐性GB20810中6.7
●●●●●
11
尘埃度
GB20810
推荐性G/T1541
GB20810中7.1
12
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强制性
外观检查
●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日,B类重要质量项日,C类一般质量项日。
6.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日和标识质量检查项日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定量、
亮度(白度)、横向吸液高度、柔软度、抗张指数、洞眼、尘埃度等项日。
产品标识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
标准号、质量等级等项。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
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
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4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
项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日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识存在以下五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
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1、无产品名称
2、未标注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3、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产品标准标注错误的;
5、未明示产品质量等级的。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3
C2422008
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
经检验,所检验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全部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
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较
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
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
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需对不合格项日进行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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