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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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矿 道路 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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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
第一节 安全设施
第7.1.1条 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 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第7.1.3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 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7.1.5条 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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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附属设施
第7.2.1条 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垂直式。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宜采用车长的0.1~0.12倍(当车型较小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并不宜小于0.7m;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宜小于车长的1.1倍;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即车辆尾距),不宜小于1m。停车场,应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和出入口(当停放车辆多于5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视野开阔,并设置标志。
停车场的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根据需要确定。停车场的地面坡度,宜采用1~2%;困难地点,不宜小于0.5%或大于3%。
停车道宜设置在纵坡平缓的直线路段上,并宜在加宽路面后沿道路设置。停车道的长度和宽度,亦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亦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各种停放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和人流集散点的需要设置。
第7.2.2条 厂矿道路尽头处和原料、产品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场。回车场形式宜划分为O型、T型和L型。回车场最小尺寸,可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回车场宜设置在平坡上;困难地段,可设置在不大于3%的缓坡上。回车场的地面坡度,可采用1%。回车场不应设置超高。
第7.2.3条 地磅房应设置在称重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地磅房进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宜有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汽车进出地磅房前后弯道,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紧接进车端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3%;在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5%。
第7.2.4条 汽车加油机,应设置在泵岛上。设置汽车加油机的路段,应设置加油车道。汽车加油机至厂内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至厂外道路、露天矿山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加油站的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7.2.5条 洗车设施,可采用洗车台(池)、清洗机等。洗车台形式宜划分为贯通式和尽头式。各种洗车台形式,可根据汽车数量和场地面积采用。汽车上、下洗车台(池),应有足够的直线长度和路面内、外边缘转弯半径。直线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洗车场地,应注意排水。
第7.2.6条 汽车库、汽车站、养路房等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
第7.2.7条 养路材料堆料坪,可设置在路基两旁适当地点;其平面尺寸可根据养路材料数量和地形条件确定。
第三节 渡口码头
第7.3.1条 汽车渡口码头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文水力条件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地点。
渡口码头形式宜划分为直线式、吊桥式和锯齿式。水位高差变化较小的河流,宜采用直线式或吊桥式渡口码头。水位高差变化较大的河流,宜采用锯齿式渡口码头。
第7.3.2条 渡口码头引道纵坡,直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9~11%;锯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4~6%。吊桥式渡口码头桥面纵坡,在最低水位时,不宜大于8%。
引道宽度,宜采用9~12m。引道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浆砌块石路面,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节 隧道
第7.4.1条 厂矿道路,当地形、地质、水文、施工等条件适宜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应采用隧道。
隧道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和将来发展需要,按适用、经济、安全的要求设计,并应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合理的方案。
隧道净宽不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除应按本节的规定采用外,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隧道净宽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7.4.2条 隧道应设计为永久性的。
隧道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朝向等确定。隧道宜避开地质不良地段而位于稳固地层中。
越岭线道路隧道,应充分注意两端路线的衔接。
沿河(谷)傍山隧道,应考虑水流冲刷对隧道稳定的影响,避免隧道拱肩覆盖厚度过薄而产生显著偏压。
临近水库的隧道,应设置在高山库区计算水位0.5m以上和可能塌岸范围以外。
第7.4.3条 隧道洞口位置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着重考虑仰坡和边坡的稳定,避免将洞口设在地质不良处或排水困难的沟谷低洼处或不稳定的悬岩陡壁下。
在寒冷冰冻、严重积雪地区,隧道洞口宜避开风雪沉积区、雪崩危害区和涎流冰拥积处。如难以避开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隧道洞口应修建洞门。洞门宜与隧道轴线正交;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但在松软地层中,不宜采用斜交洞门)。
位于完整的、不易风化的硬质岩石的洞口,可修建洞门框。
第7.4.4条 隧道轴线,宜采用直线。当隧道内采用曲线时,隧道内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加宽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并应符合视距要求。
第7.4.5条 隧道内计算行车速度,宜与该隧道所在道路等级的计算行车速度相同。隧道的车道数,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隧道并设或靠近其它地下构筑物时,应留有足够的净距。相邻两个隧道的净距,应根据隧道断面形状、受力状态、相互交叉角度、围岩地质条件、施工方法、爆破震动影响等确定。
隧道净空,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当单车道隧道需要双向行车时,洞口两端外侧,应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但错车道长度,应根据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需要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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