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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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4003 2010 食用 香精 标签 通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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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60
分类号:Y41
备案号:2892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轻工行业标准
QB/T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the labeling of flavoring
2010-04-22发布
2010-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4003-2010
食用香精是食品工业及其他相关工业的原料,其产品标签主要是为加工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
其标要求与食品有区别。本标准是在参考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添加剂
卫生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食用香精行业的特点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广州百
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和芬美意香料(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丽铭、金其璋、钟全斌、徐易、杨薇、胡勇成、李泽洪、徐静芳、毛天洁。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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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香精的标签要求及应标示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的食用香精标签的标示。其标総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最小单件包装的标签,第
种为最小单件包装外有包装的外包装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用香精 favoring
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成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
食用香精轴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食用香精包括食品用香精、甸料用香精和接触口腔与嘴唇用
香精。
香味物质 flavoring substance
具有香味性质的化学结构明确的组分,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例如香兰素( vanillin),乙基香
兰素( ethyl vanillin),柠檬醛( citral)e
食用香精辅料 flavoring adjunct
对食用香精生产、贮存和应用所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加香产品
中无功能。
3.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食用香精完成全部生产工艺过程并经检验合格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食用香精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和使用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用户购买食用香精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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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要求
4.1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用户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
4.4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虚假。
4.5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购买的产品
产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滑。
4.6食用香精的标签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食用香精的标绕内容应使甩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应威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用香精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主要展示版面大于20cm3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
于1.8mm
5标示内容
5.1最小单件包装的标签内容
5.1.1强制性标示内容
5.1.1.1产品名称和型号
5.1.1.1.1食用香精应使用不使用户误解或混淆的且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
的名称和型号。在有协议规范且不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可以按用户需求标示
5.1.1.1.2在标签的程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1.1.2配料清单
1.1.2.1食用香精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配料清単以“配料”或“配料表题
5.1.1221食用香精中的食用料应以“食用香料”字样标示、不必标示具体名称
5.1.11.3在食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用香精料用“食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
5.1.1.2.4在食用香精中加人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应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5.1.1.3净含量
应符合困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
5.1.1.4制造者、分装者、经铐者的名称和地址
5.141应标示食用香精的造、分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的名称和地址。在有协议规范且
不在市场上销售的品,可以按用户需求标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い)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b)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货在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
集団公司和分公可(生ド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具标示囲公司的名称、地址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食用香指但不担对外销传,标示的名称和地址。
5.1.1.4.2进口食用香精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て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
设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1.5日期标示和贮存说明
5.1.1.5.1应清晰地标示食用香精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篡改。
a)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
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应标示4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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