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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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告 一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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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目 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财务报表
第3章财务报表附注
第1节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2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3节税项
第4节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第5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第6节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
第7节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8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9节或有事项
第10节承诺事项
第11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12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4章补充资料
第5章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准则需要披露完整财务报告时应遵循本规定。其他情况下需参照本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3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母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本身。
第4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使用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第5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6条 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7条 凡根据有关规定,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8条 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就该行业有关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2章 财务报表
第9条 公司编制及披露的财务报表应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会计和披露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10条 本规定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利润表的补充资料)、现金流量表。
(1)首次发行股票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少于最近三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在有关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可以不提供设立日前的利润分配表。
(2)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执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报告期末以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期和去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该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11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12条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13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原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金额单位可以为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
第14条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第3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15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16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明晰的说明。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17条 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等公司的有关资料。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说明编制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报告期内各年份财务报表会计主体及其确定方法。
第18条 已上市公司再筹资和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19条 公司应按照如下要求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公司原来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说明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司设立前的财务报表是如何按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的。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六)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七)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八)短期投资计价及其收益确认方法,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九)应收款项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十)存货分类,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和期限;长期债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二)委托贷款计价,利息确认方法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三)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四)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五)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十六)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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