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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HAF 0100-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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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F 0100-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0100 1991 核电厂 厂址 选择 安全 规定
    资源描述:
    HAF0100(9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安全法规的第一部分
    本规定自一九九ー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木规定由国家核女全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也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方面应遵
    衙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問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
    事枚状态)有关的)址的和』址与核电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
    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木规定的日的足给出近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枚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
    措施的事枚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ド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
    (1)规定许可证中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址的资料范围
    (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
    (3)分析)址区域的人凵特点和在核电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
    (5)规定许可证中请者在」址评价中的仁务
    (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
    (1)选择若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
    2)确定与厂止有关的安全要求
    (3)针対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川于ド述三方面问题的其体准则:
    (1))址所在区域对核电丿的影响
    (2)核也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
    (3)人?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川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J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杏利研究。以选择一个或若
    干个候选址(址査勘)①,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丿址。本规定主要考虑
    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足评价那些与)址有关的面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在整
    个寿期内)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②。本規定的内容并未考虑
    核电)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木
    规定的内容包括邦些与辐射安全イ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建造在合近的)址上的核电)的安全性,可以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建造、调试、
    运行及退役得到保证。
    个址的可接受性足与拟建核电』的设计密切相关的。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
    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決,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
    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稈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木规定主要考虑与核电的址选择有关的低概率严重件,这些非件也必须在
    特定核电)的设计中加以考虑。对那些后果虽然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显著
    增加总的风险的彗件,也应当在核电设计中加以考虑
    在核也厂厂址选择工作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环境保疒、編射防和其他方而有关規定。核电)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建造
    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附录Ⅰ所列的安全导则足对木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O109。
    ②本规定所说的“风险”是指某一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特定事件的概率与该事
    件辐射后果的乘积。全面的风险分析,应包括按顺序地从分析所们始发事件开始,
    考虑它们各自的发展过程,附以概率数字,直至最后得出这些事件对个人和公众
    所产生的后某考虑。到目前在概率和后果评价的定軍分析方法方面的研究仍处
    于发展阶段,因此,本规定所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只是部分利用这一分析法及规
    定概率方面的要求,以补充现行传统的确定论分析法利工程判断法。
    2许可证中请者和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
    2.1许可证申请者的仁务
    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评价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
    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这个评价必须根
    本规定的准则和要求、国家核安全部门规定的补充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2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
    国家核安全部门有责任独立、全面地进行厂址的评市工作,以便确定拟建的核电
    厂可否在该厂止上建造和安全运行。
    3厂选择准贝
    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也厂厂址选择的主要日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泉
    性事释放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
    加以考虑。在评价一个厂址是否适于建造核也厂时,必须考虑以ド几方面的因素
    (1)在某个特定)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对核电)的
    影响
    (2)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样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
    人1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3.1总准则
    3.1.1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电)安全的)址特征。必须调査运行状和事
    故状态下叮能受辐射后某影响的区域的环境特征。対所有这些特征在核电厂的整
    个寿期内予以观察和监控
    3.1.2必须根据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件和外部人为半件及各种现象的发生频
    率和严重程度,对推荐的核电址的安全性进行审査。
    3.1.3必须评价核电厂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企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其颅
    计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变,并在核也厂整个寿期内也必须监控这些因素,特别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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