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33.3-2004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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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9433.3-2004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19433.3 2004 空运 危险 货物 包装 检验 安全 规范 使用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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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00;55.020
C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433,3-2004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Safty code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air-use appraisal
2004-01-16发布
200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唫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19433.3-2004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ICAO)
《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1~2002版)和国际航空协会(IATA)颁布的《空运危险货物安
全技术规范》(2002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赵国庆、尚为、黄勇、刘军、张园。
GB19433.3-2004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GB1943.1-2004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类的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
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和鉴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除GB19433.1-2004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类的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
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容积超过450L、净质量超过400kg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987逐批检査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19433.1-2004空运危险品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GB19433.2-2004卒运危险品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1~2002版)
3术语和定义
GB19433.1~-2004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一般要求
包装件的外观要求:包装件上铸印、印刷或粘帖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籛应准确清晰
符合GB19433.1-2004有关规定要求。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凡采用铅
封的包装件应在航空货运部门现场査验后进行封识。
4.1.2使用单位选用的包装应与航空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19433.1-2004
和GB19433.2-2004的规定。
4.1.3容器的包装等级应等于或高于盛装货物要求的包装级别。
4.1.4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
危险特性检验报告:
a)首次运输或生产的;
b)首次出口的;
c)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4.1.5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物质,应提交磁场强度测试报告,其磁场强度大于0.418A/m时必须
屏蔽。
4.1.6首次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或内涂、内镀层容器应提供六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4.1.7危险货物包装件单件净质量不得超过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
GB19433.3--2004
则》规定的质量。
4.1.8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容器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
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包装容积的95%以下,剩余空间按规定填充或者
衬垫。
4.1.9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4.1.10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包装容器外表和内外包装之间。
4.1.11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包装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包装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4.1.12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包装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滯留全
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渗漏出来
4.1.13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填充
材料,防止内包装移动。
4.2特殊要求
4.2.1福罐类包装
4.2.1.1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
要求。
4.2.1.2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扳手箍还
需用销子锁住扳手
4.2.2箱类包装
4.2.2.1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不得突出钌帽,穿透包装的钉尖必应盘倒,并加封盖,以
防与内装物发生任何化学反成或物理变化。打包带紧箍箱体。
4.2.2.2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4.2.3袋类包装
4.2.3.1袋类外包装,需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用于盛装空运危险货物。
4.2.3.2袋包装封口要求:
外包装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包装袋口应折叠30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
针以上回针,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撒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衬袋的外包装袋缝针
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撒漏。
一内包装袋封口要求:不论采用绳扎、粘合或其他型式的封口,应保证内容物无撒漏。
绳扎封口:袋内应无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扎
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应按此法分层扎紧。
粘合封口:袋内应无气体、粘合牢固不允许有孔隙存在。如果是双层袋应分层粘合。
4.2.4组合包装
4.2.4.1内包装容器盛装液体时,封口应符合液密封口的规定;如需气密封口的,需符合气密封口的
规定。
4.2.4.2盛装液体的易碎内包装(如玻璃等),其外包装应符合Ⅰ级包装(见GB19433.1-2004中的
4.2条
4.2.4.3吸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4.1.12的要求。
4.2.4.4衬垫材料应符合本标准4.1.13的要求
4.2.4.5箱类外包装如是不防渗漏或不防水的,应使用防滲漏的内衬或内包装。
5抽祥
5.1鉴定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包装件为一鉴定批,最大批量为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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