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1146.1-96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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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1146.-1~1146.18-96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996-12-23发布
1997-06-01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1146.1-96
分号:U08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
总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舰船设备进行环境适应性试验的适屑范围、通用要求、试验恹序、试验应用、合格判
据,并提供了工程导则
舰船设指装置j军用舰紐和民用船舶上的设备统称
舰艇设备指装置于军用艇上的设备。
船舶设备指装置于民用船舯上的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进行环境试验的胍船设备
本系列标准的试验方法也适用于舰船设备的分机、零部件、元器件或原材料试验
本系列标准包括总则、各单项试验分标祚和[.程导则。CB1146.1适用于各单项试验
2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系列标准编号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程导则总则
CB1146.2-96船设备坏境试验与工程导则低温
CB146.3-96舰船设各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高温
CB1146.4-96靶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湿热
CB1146.6-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冲击
CB116.7-96舰册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碰撞
CB1146.8-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倾与摇摆
CB1146.9-96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振动
CB1146.11-96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露菌
B1146.12-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盐雰
CB1146.14-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砂
CB46.15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外壳防水
CB1146.16-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太阳輻射
CB1146.17-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积冰
CB1146.18-96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风速
3术语
3.1剪裁
对选用标准中的毎一项要求,如试验方法、试验顺庁与私序、试验条件的允差与测试精度、试验严酷
等级、合格判据等进行分析、评估和权衡,以确定对特定试品的适用程度,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改、刑减或
补充,并通过有关文件提出适合于特定试品的最低要求的过程。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6-12-23批准
199706--01实施
CB1146.1-96
附录C
试验顺序
(参考件
试验顺序确定
试品在试验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不仅取决于所逃用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条件,而且也与试验顺序有
关。当对同一试品依次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试验项时,一般应根据下列方法米确定
从最严酷的试验项目开始安排试验顺序,以便从试验顺序的早期阶段得到试失效的趋势(一般
用于研制性试验,作为对样机性能研究的一部分)
从最不严酷的试验项目开始安排试验顺序,以便在试品损坏前尽可能得到更多的信息
c.从前一个试验所产生的结果由后一个试验来暴露或加强,安排对试品有最显著影响的试验顺序
(一般用于设备的标准化鉴定试验)
从产品实际可能遇到的起主要影响的环境四素出现的次序考虑,安排试验顺序(一般用于使用条
件已知的设备或成套系统的鉴定试验)
C2推荐试验序
只要有可能,试验烦序的确定应以设备使用时的工作条件为基础,根据试品在实际所遭遇到的环境
因紫出现的顺序,由有关标或技术文件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建议采用能给出影响最著的试验
序,或可参考表C1推荐的试验序
表C1
试验顺序「试验方法名称
低温
1-234
高可产生机核应力使试品对后继的试验更为敏感
冲击
产生机械应力,使试品立即抿坏或使它对后继试验更为敏感
碰撞
倾斜与摇摆可产生机械应力
振动可产生机被应力
湿热可产生机械应力,具有潜在酸坏性
盐雾对设备、元器件及材料
砂尘:仅对露天设备
外壳防水对露天及舱室设备
积水仅对露天设备
风速仅对露天设备
太阳帮射仅对露天设备
菌对设备、元器件及绝缘材料
CB1146.1-9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六()三研究所提出
本标由船用环境条件归?组归?
本标准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院标湘化研究室负责起草
本标难主要起草人:於神义、李乾
CB1146.1-96
4通用要求
标准大气条件
1.1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温度
相对湿度20%~80%;
气压86~106kPa。
凡未规定试验前后检测大气条件的,检测均应在上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4.1-2如果相对滞度和气压对检测结果没有影响时,可在当地当时的温度、相对湿度和气压条件下进
行检測。
当大型试品或特殊情况下不能在4,1,1规定的大气条件下进行检浏时,可在其他的大气条件下检
测。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应把实际进行检測的温度、相对湿度和气压等大气条件写入试验报告
4.1.3仲裁试验的标雅大气条件
温度
柯対湿度50%士5%
大气压カ86~106kPa
如果检测的参数随温度、相对湿度和气压的变化规律是未知的或有特殊要求时,则应由供需双方协
商确
4.2试验条件的允差与测试精度
4.2.1若无其他规定,试验条件的允许误如下
a.温度试品应完全被空气包围(必要的支承点恻外),在试验区域及武品附近的温度应在试
验温度的士2C以内,其温度梯度不超过1C/m或总的最大值为2.2Cく试品不工作)
b.相对湿度控制传感器附近空气相对湿度应在被测值的5%以内;
c.大气压力±5%
d.振动位移正弦振动:土10%
c.振动率被测振动频率的士2%,低于25z时,为主0.5Iz
f:加速度土10
g,气流速度.±10%;
h.时间规定时间的士116。
其他未规定的允许误差由本系列分标灌规定。
4.2.2测试仪器仪表的精度在试验前应经检验,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或计量部门的检定规程。其精
度不应低于试验条件允许误差的I/3。
4.2.3本标规定的试验允差和测试精度与本系列标准任何一項试验中的规定不一致时?则以各项试
验的规定为准。
恢复大气条件
4.3.1在试验结東作最后检测之前,如无特殊要求,允许试品在就地的大气条件下达到温度稳定后进
行检测。
如果要检测的试品电气参数受吸湿或表画状况影响,但变化不快时,则可在4.1所规定的标准大气
条件下进行
如果要检测的试品电气参数受吸湿或表面状况的影响,并且变化得快,则应按4.3.2所规定的控制
恢复大气条件进
4.3.2控制恢复大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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