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0041-2008_锅炉房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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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_50041 2008 锅炉房 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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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1-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第三节燃气的设施
第四章供热热水制各.
第一节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
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位置的选择
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第四节工艺布置.
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第一节锅炉通风
第二节除尘
第三节噪声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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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第二节水处理
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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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第二节燃油的贮存
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热工监测
第二节热工控制.
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化验
第二节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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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保温.
第二节防腐.
第十三章上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十建
第二节电气
第三节采暖通风
第四节给水排水
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节供热介质炇其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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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
GB50041-2008
第三节管道系统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丘节管道和附件
GB50041-2008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扩环
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団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C
、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坏热水系统。
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灿、特殊类型锅灯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
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锅灯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
以近期为主,并宣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
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減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卢刈环境的影响,排出的
有害物利噪卢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
由区域热电站、区城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オ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GB50041-2008
用户的生产、采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丁场地、资
金等原因,不具各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
源时
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半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
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ド,
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半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
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米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
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广川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应有利于环境保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
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灯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炒机的工
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宬能满足下列要求
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
设置
锅灯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防爆!的位置应有利于
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刈锅炉选择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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