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6-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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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5322.6-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15322.6 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部分 测量 人工 煤气 便携式
- 资源描述:
-
GB15322.6-2003
前
言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一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部分:线型可燃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6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根据国家标准GB
15322—19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
现状,参考了EN50054、EN50055、EN50056E50057、EN50058(1999年
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木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木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
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春祥、王详、康卫东、屈励、王立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322.6-2003
部分代替:GB15322-1994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
可燃气体探测器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Part 6: Portable detectors for combustible man-made gas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测量人工煤气环境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场所所使用的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
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
殊要求应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32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
是注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8381997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定义
木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置的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4分类
按防爆炸要求可分:
a)防爆型;
b)非防爆型。
5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3-02-21发布2003-12-01实施
GB15322.6-2003
5.1性能
5.1.1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
信号。
5.1.2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
报警设定值范围和高限报警设定值的规定;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
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要求。
5.1.3报警动作值
5.1.3.1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表1中
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ド限值。
表1
试验气体
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体高限报警设定值(体积分
积分数)
数)
氢气
125×10-~750×10-6
1250×10-6
一氧化碳
50×10-6~300×10-6
500×10-6
5.1.3.2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125×10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
应超过50×10-
5.1.4全量程指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试验气体为氢气时,其显示值与真实
值之差不应超过±200×10-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
应超过±80×10-。
5.1.5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
间(90)不应超过3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
问不应超过30s。
5.1.6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5.1.6.1当被监视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30s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
到正常监视状态。
5.1.6.2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吋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
故障信号。
5.1.6.3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门检功能。
5.1.7探测器应设置电池低电量显示功能。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
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5.1.7.1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时的情况下,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15min,
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10次,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
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00×10;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
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80×10
5.1.7.2连续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时间应不少于8h,单次工作的探测器的电
池持续工作时间应能保持其完整工作200次。
GB15322.6-2003
5.1.8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
复至少24h,再在温度为5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
复至少24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试验气
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125×106试验
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0×10
5.1.9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Y、Z三个相4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45°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00×10
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80×10
5.1.10高浓度淹没性能(仅能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淹没期,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
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当试验气体为氢
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士200×10试验气体为
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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