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Z 262-1994金属热处理盐浴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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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Z 262-1994金属热处理盐浴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规范 HB 262 1994 金属 热处理 化学分析 试样 取样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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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HB/Z262~94
金属热处理盐浴化学分析用
试样的取样规范
1994-10-31发布
1995-01-01实施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金属热处理盐浴化学分析用
试样的取样规范
HB/Z262-94
]主题内密与适用范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金属热处理盐浴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的一般要求和方法,其内容
包括取样部位、取样工具、取样数量、取样周期、取样前盐浴的准备以及取样和制拌的方法等。
1.2适用范?
1.2.1本规范适用于金属热处理用盐浴(含高温盐浴、中温盐浴和硝盐浴)对其化学成份进行
定期检验分析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关于常用各种金属热处理盐浴一览表见附录A(参考件)
1.2.2本规范亦可作为航空系统有关单位制定企业取样规范的参考依据,但企业取样规范不
得低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不适用于金属热处理碱液。关于热处理碱液的取样及其一览表见附录B(参考件)。
2引用标准
HB/Z205钢和高温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规范
HB/Z207有色金属材料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规范
3术语
有关总样品、实验室样品、试样、取样、制样、部位等术语定义参见HB/Z205第3章的规
定。缩分的含意和操作方法见HB/Z207的规定。
4取样和制样的一般要求
4.1取样部位
4.1.1供检验分析用盐浴试样对被检盐浴的整体化学成份应具有代表性,试样须从能代表被
检盐浴平均化学成份的位置制取。已知盐槽的某些部位如瞅盐液的上层、底层、靠近盐槽内侧
边绿或转角等处,其化学成份容易偏析,对整个盐槽成份没有代表性,便不能在此取样。
4.1.2根据盐槽大小和盐浴容量可将取样分为单点取样和多点取样两种情况。对于槽尺寸
较小者(如盐槽口为400mm×350mm),在工作温度和充分搅拌情况下,于盐槽对角线交点的
盐浴液面之下适当深处,可定为单点取样点,该处盐浴成份基本上具有代表性。对于盐槽尺寸
较大者(如硝盐浴槽口面积达800mm×30oam,甚至有的盐尺寸达600om×2500mmX
100omm),在规定的工作温度和充分搅拌下,一般要求在3~5个取样点进行取样。不同尺寸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1994-10-31发布
1995-01-01实施
HB/Z262-94
的盐槽,其取样的位置示意图见图1。
取样点
图1不同盐槽取样点俯视示意图
4.2取祥工具
4.2.1取样棒、勹和盘
取样棒、勺和盘可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棒直径约为30mm。勺的头部由约80~100mm直径
的近似空心半球形组成,并装上直径为10~12mm,长约1200~1500mm的不锈钢棒作勺把
取样盘一般为长方形不锈钢盘,边长不小于300mm×250mm,深约30~50m,经洗净、烘干
后方可使用。取样勹和盘的示意图见图2
图2取样勺和盘示意图
4.2.2取样瓶
取样瓶是供存放和运送检验样品之用,应具有密封效果。一般取样瓶可用250~500ml有
盖的玻璃瓶,或同体积的磨砂广口玻璃瓶,特殊情况下亦可用塑料瓶代替。瓶须经洗净,于燥后
使用。瓶里装入样品后,在瓶的外侧应贴上醒日的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盐浴槽名、槽(炉)号
分析项目、取样日期、取样数量和取样员鷟字等。专用取样瓶于下次使用前应将旧盐倒尽,用蒸
馏水冲洗干净、烘千后再装新盐,并更换标签
4.3取样数量
每槽(炉)每次取样数量视情况而定,一般为100~300g荇需要分析项目为一项则取样量
HB/Z262-94
为100g即够:若分析项目为四、五项则取样量应为300g
4.4取样周期
取榉周期(或频数)实际上就是指被俭槽(炉)盐浴的定期检验周期,在正常工作情况下
般为2-~3个月取样分检一-次。当技术文件对取样周期有明确规定时,则按有关规定执行。若
出现故障或重新调整成份时,则随时调整,随时取样检验,直至工艺稳定为止
4.5取样前盐浴的准备
4.5.1对于高温盐浴、中温盐浴在取样前,必须对被检盐槽进行脱氧捞渣,清除掉浮在熔盐
液面上的污物和胶接在电极上的氧化物之后,在工作温度下进行取样。
4.5.2对于新加盐以调整化学成份的高温和中温盐槽,也必须先升温到脱氧温度进行脱氧,
然后按4.5.1所述要求进行捞渣、除污等步骤之后进行取样。
4.5.3硝盐浴除不须脱氧外,均按4.5.1条进行。
5取样和制样方法
5.1在符合第4章各项有关要求情况下便可进行取样
5.2取样时将取样勺或棒于取样点(参见4.1.2条)插入澄清的熔盐层(最好控制在取样点液
面与槽底间的中心面层处),取出勺或棒将槽液或棒上的固体盐置于不锈钢取样盘中,使盘中
盐层厚度不大于3mm。待熔盐自然冷却至约40℃时,即用不锈钢棒或锤将其成约10mmX
10mm碎块趁热装入取样瓶中,加盖密封,贴上标签,待送检。
5.3对于单点取样,在取样点上一般重复取样三次,合并盘中熔盐为送检样龉,每次取样量可
相应少些,使三次取样总量达到取样数量即可,对于多点取样,在每个取样点上一般只取一次,
合并盘中熔盐为送检样品。
5.4试验室对送检样品应按不同分析手段的具体要求,制成合适尺寸或粒径的分析试样
般试样的粉碎粒度为20目左右。若遇到送检详品已受潮,应重新取样。
5.5当送检的样品较多时,试验室应按HB/Z207附录B(参考件)四分取二法进行缩分,以取
得具有代表性的合格试样。
6取样报告
6.1对于仲裁分析或故障分析用试样的取样必须有取样报告备案。取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
括盐槽名称、槽(炉)编号、取样部位和数量、取样日期和取样人员签字等。
6-2正常的定期取样检验分析不必取样报告,但每槽(炉)应由车间检验组负责建立槽液分
析记录本。指定专人负责取样工作,将毎次分析试验结果和日期填入槽液分析记录本,并签字。
6.3取样报告和盐浴分析记录本应保存备査,保存期限一般为十年或按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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