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45004-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朗姆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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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04—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朗姆酒 2013 - 12 - 20发布 2014 - 03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 DBS 45/00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广西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干宁军、马步、吕仕军、莫佳琳、黎一清、何善廉、林荣珍、宋刚、王永河、段玉林、邹毅、刘培杰、梁达奉、王晓宁、周开法、陆杰光、莫富治。 5 朗姆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朗姆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或者以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498 糖料甘蔗 GB/T 11856 白兰地 QB/T 2684 甘蔗糖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朗姆酒 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或者以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 3.2 酒龄 朗姆酒原酒在橡木桶中的陈酿时间(年)。 3.3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朗姆酒中除酒精之外的挥发性物质(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及高级醇)的总含量。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甘蔗 应符合GB/T 10498、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4.1.2 糖蜜 应符合QB/T 2684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物、无杂质 色泽 无色、金黄色、棕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朗姆酒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臭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vol) 25.0~75.0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g/L) ≥ 0.25 甲醇/(g/L) ≤ 2.0 氰化物(以HCN计) 不得检出 铜(以Cu计)/(mg/L) ≤ 6.0 表2 理化指标(续)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L) ≤ 0.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蒸馏酒类食品的规定 真菌毒素 应符合GB 2761对蒸馏酒类食品的规定 注1: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示值允许偏差为±1.0 %vol。 注2: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氰化物、甲醇指标均按100 %vol酒精度折算。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7.1.1 外观与色泽 将注入酒样的品尝杯置于明亮处,举杯齐眉,用肉眼观察杯中酒的色泽及其深浅、透明度和澄清度、有无沉淀及悬浮物,做好详细记录。 7.1.2 滋味和气味 喝入少量酒样(约2ml)于口中,尽量均匀分布于味觉区,仔细品尝有了明确印象后咽下,体会滋味口感,记录滋味特征;手握杯柱,慢慢将酒杯置于鼻孔下方,嗅闻其挥发香气,然后慢慢摇动酒杯,嗅闻空气进入后的香气。加盖,用手握酒杯腹部2min,摇动后,再嗅闻香气,记录气味特征。 7.2 理化指标 7.2.1 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按GB/T 11856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甲醇、氰化物 按GB/T 5009.48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铜 按GB/T 5009.1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7.4 其他污染物和真菌毒素 7.4.1 其他污染物按GB 276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7.4.2 真菌毒素按GB 2761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产品为同一组批。 8.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8.3 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原辅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生产,每半年时; d)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3.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和5规定的项目。 8.4 抽样方法及数量 按GB/T 11856的规定进行。 8.5 判定规则 8.5.1 如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8.5.2 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签、标志 9.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0344和GB 2757的规定。 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1.3 标签、标志应标注酒龄。 9.2 包装 9.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 9.2.2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产品不得散漏。 9.2.3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2.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9.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 9.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9.4 贮存 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9.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 ℃。堆放时应离地、离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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