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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

  • 上传人:zhl0872
  • 文档编号:91623813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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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石油化工 企业 可燃 气体 有毒气体 检测 报警 设计规范
    资源描述: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6)建标字250号文的通知,由我公司对原《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规范中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内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仪制造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公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我公司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
    由政编码:471003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
    深圳安惠实业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怀义 王毓斌 王子平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 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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