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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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公路 水运 建设 工程设计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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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变更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法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第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经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在1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同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下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高速公路大中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8、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初审后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省公路管理机构;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程序可以合并进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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