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2008-1993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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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
设施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Telecommunications
facilites in civic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office buildings
YD/T2008-93
主编单位: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一九九四年一月ー日
关于发布《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
通信设施设计标准》的联合通知
邮部联[1993]73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规划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国务院有关各部、委
基建司(局):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通信发展的需要,搞好城市住宅区和
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建设,建设部和邮电部于一九九二年发出“关
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
(邮部联[1992]488号)。根据通知精神现将《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
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YD/T2008-93)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
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工作,由邮电部基建司负责。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目次
1.总则
2.一般规定…………………………………………………(8)
城市住宅区内电话通信配线管线设计…………………(10)
3.1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设计
(10)
2电话通信配线电缆设计…
?………??(13)
3.3电话通信配线设计
?(14)
4.建筑物内电话通信管线设计·
(16)
4.1电话通信暗配管设计
6
4.2电话通信暗配线设计
oo(18)
附录A名词解释……………………………(20)
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附加说明………………(21)
条文说明…………(23)
1.总则
1.0.1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通信发展的需要,搞好电话通信
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住宅区的地下通信配线和管道设计
新建高层、中高层、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以及新建办公楼的电话
暗配线设计。
对于城市改、扩建的住宅楼、办公楼,住宅区的配套民用建筑,
有条件的村镇住宅,以及采取电话通信补建措施的建筑,均可参照
执行。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城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1.0.3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
划中,与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
1.0.4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
境条件和用户要求,进行电话通信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时必须保证通信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
用
1.0.6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通信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市内电话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市内通信全
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般规定
2.0.1建设城市住宅楼、办公楼时,必须遵照规划和相关的规定
按本标准的要求在楼外预埋地下通信配线管道,敷设配线电缆,并
在楼内预留电话交接间和暗管、暗配线系统
0.2建筑物内的电话线应一次分线到位,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
确定其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2.0.2.1住宅楼每户可设1对电话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2办公楼和业务楼每15~20m2的房间可设1~2对电话
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3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用途确定电话线对的数
量
2.0.2.4每250户住宅宜预留一部公用电话线。
2.0.3建筑物内电话通信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0.3.1建筑物内电话通信设施宜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2.0.3.2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应满足终期电话线对的需要,并备
有维修余量。
2.0.3.3暗配线管网和电话线应设计到每一住户的室内。
2.0.4配线电缆设计应采用固定交接区配线方式。
0.5电缆交接间或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每600~1000户宜设置电缆交接间一处。
2.0.5.2电缆交接间或箱应设在线路网中心靠近电话局一侧。
2.0.5.3电缆交接间属于配套公共建筑,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并应符合第3.2.6条的工艺要求。
2.0.5.4危旧房改造或分散建造的住宅楼,可采用室外交接箱,视
具体环境条件选用落地或架空安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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