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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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98 2002 放射 工作人员 健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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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13.10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Health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workers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98-2002
言
本标准的第1、2、3、4章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87-1996与本标准
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的条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ロ。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秀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心等工作)的人员,以及
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
或单位
2术语和定义
ド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授权的医疗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
2.2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査的合格医师
2.3甲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
2.4乙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
2.5职业性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
2.6医疗照射
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日的而有意识接受的照射
2.7过量照射
人员受到大丁年剂量当量限値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
2.8异常照射
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
2.9应急照射
在事故情況下,人员在为抢救受辐射危害的人或财声、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中所受到的照
GBZ98-2002
射,为自愿接受的。可控制一定的剂量。
2.10事枚照射
由于辐射事故,人员在亳无准各的情况下,所接受的意外照射,为非白愿接受的。所受到剂量是无法
预计和控制的。
2.11辐射事放
由于放射源失控而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
2.12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在正常运行中偶尔会发生一些情況,有必要允许少数工作人员去接受已知的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
射
2.13剂量当量限值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剂量当量值;其日的在于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或将随机性效应的
发生率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3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每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或操作前的医学检査,和就业后工作过程中的定期医学检查。未经
就前医学检查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就业前医学检査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全面系统、
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査并详细记录,为就业后定期或意外事枚等检查作对比和参考。
3.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病史和体格检査两部分。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3.1.1明确的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既往史、放射线及其他理化有害物质接触史、婚娴和生育史、子女健康情
况等,均应予以记录;
3.12日前健康状况良好
3.13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狀粘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
3.1.4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在正常范围内
例如外周血
男血红蛋白120-160gL,红细胞数(4.0~5.5)×102L:
女血红蚩白110~1509L,红细胞数(35~5,.0)×102L
GBZ98-2002
就业前白细胞总数(4.5~10)×10°,血小板数(110~300)×10°L
就业后白细胞总数(4.0~1.0)×10°1L,血小板数(90~300)X10°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3.1.5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
3.1.6正常的视觉、听觉、噗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
3.1.7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
3.1.8尿和精液常规检査正常。
3.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特殊要求
在符合3.1条各项健康标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尚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3.2.1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
3.2.1.1头颈部及人体外形适于穿着和有效使用个人防扩用具
3.2.1.2嗅觉:能觉察燃烧物和异常气味
3.2.1.3听觉:纯音听力电测听阈值平均优于30dB
3.2.1.4视觉:未矫正视力大于-0.5,周围视野120°或更大,有立体视觉和足够的深度感
3.2.1.5色觉:能分辨红、绿、桔黄等颜色,能分辨安全操作的符号、代语等
3.2.1.6触觉:通过触摸能分辦各种形状的控制按钮和手柄等
3.2.2放射性和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的特殊健康要求:
3.,2.2,1胸部X线照片和心肺功能正常;
3.2.2,2电测听功能正常
3.2.2.3肝、肾功能正常;
3.2.2.4痰细胞检查和尿中放射性核素检查正常。
就业后定期医学检查的日的是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适应性和发现就业后刂能出现的某些辐
射效应和其他疾病
3.3就业后定期检查的频度
3.3.1甲种工作条件者,每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査一次;乙种工作条件者,每2~3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查
次。检查要求同就业前,检査结果应与就业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放射工作,或需调
整做其它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査频度及检查项目
3.3.2胸部X线照片检查(不作透视)是否需要每年一次,应根据其体情况決定。对铀和井下工作人员每半
年不一年一次;对其他工.种,负责医学检査医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但间隔时间不宜过长(不长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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