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 2917-1998 铁道客车电气照明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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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T 2917-1998 铁道客车电气照明技术条件 2917 1998 铁道 客车 电气 照明 技术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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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2917-1998
eqv UIC 555: 1991
铁道客车电气照明技术条件
1998-05-04发布
199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
TB/T2917-1998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UC555客车电气照明(1991)。UC555规定的国际联运客车主要是指集
中供电的客车,而我国国内客车有轴驱供电、发电车集中供电和机车供电三种供电型式。由于
我国内客车与国外客车实际情况的差别,本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将其与UIc55结
合起来。对UIC555中规定的而我国目前尚不能实现但有先进性、科学性的条文,本标准进行
了建议性规定。
本标准由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纯。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29171998
eav UIC 555: 1991
铁道各车电气照明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客车照明系统技术要求和基本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计制造的铁道客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能性。
UIc550+1983客车电源装
3客室照明要求
3.1一般照明
3.1.1客室必须设置一般照明系统,并应保证客室达到第5章规定的照度。
3.1.2一般照明系统应有两级(或三级)照度可供选择,在夜间行车时可降低客室的照度。两
级(或三级)照明可设置为:
正常照明(全灯)和减光照明(半灯);
正常照明、减光照明和弱光照明(睡眠灯)
3.1.る在正常照明关掉后减光或弱光照明系统应能继续工作,以保证客室不致处于完全黑
暗状态。
3.1.4开敞式客室“正常”“减光”(或“弱光”)照明控制装置应设在乘务员室。
包房式客室控制开关应安装在客室门的右上方,并接有关规定进行标示
3.1.5一般照明系统中,照明灯的安置应防止旅客意外地接触或损坏照明灯。
3.1.6一般照明灯具内的灰尘和水滴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3.2阅读灯
3.2.1座席阅读灯
3.2.1.1每个一等座席应设置一盏单独的有直射光束的阅读灯。该灯装在旅客头部上方。
建议每个二等座席也设置一盏单独的阅读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8-05-04批准
99811-01实施
B/T29171998
3.2.1.2阅读灯的设计不应使旅客受到灯光的昡光照射或看到白炽灯。
3.2.1.る阅读灯不应给邻座或对座的旅客带来不便。
3.2.1.4阅读灯开关的位置应靠近阅读灯,或与灯具装在一起。
3.2.2卧铺阅读灯
软席卧车的每一软席卧铺上都应装设一盏阅读灯。阅读灯的设置要求参照3.2.1。
建议硬席卧车的每一硬席卧铺上也设置一盏阅读灯。
辅助房间或场所照明要求
4.1辅助房间或场所如侧走廊、通过台、厕所和洗脸室的照明灯应与客室的减光照明同时开
关
4.2灯具的设计与安置应符合3.1.5和3.1.6的规定
5照度要求
5.1照度的基本要求
5.1.1客室一般照明必须有足够的照度,使车上的旅客可阅读书报。平均照度应达到:
一荧光灯照明150x(或1001x,对卧车和照明系统由电池供电的客车);
白炽灯照明120x(或80Ⅸ,对卧车和照明系统由菩电池供电的客车)。
开散式客室照明均匀度最低值1:1.3。
如果照明均匀度高于1:1.3,而且照明最差座位处的照度不低于由上述条件决定的最小
值(等于规定平均照度乘以111.3)时,允许平均照度低于上述规定值
5.1.2下列场所的照度与客室照度大致保持如下比例:
一侧走廊,1/4;
通过台和车门附近,不少于1/2;
洗脸室,1/1;
厕所,1/2。
通过台照明应保证脚蹬和车辆联接风挡渡板面中心处的水平照度不小于10Lx。
行李架也必须有足够的照度
1.3照明光源不应对旅客造成弦光。
5.2照度的测量
5.2.1测量用照度计
照度测量须使用附有修正滤光器和余弦修正器的照度计,其测量误差不大于满度值的
士4%(国家规定一级表),照度计应按规定进行校正,提出报告时应同时提出仪表校正时间和
测量误差。
5.2.2照度测量条件
5.2.2.1照度测量应在隔绝外界光源,所有门窗关闭,一般照明灯全开和不载旅客的静止状
态下进行(阅读灯属局部照明,测量时不得点燃)。
5.2.2.2测量荧光灯照明的照度应在新荧光灯管工作150h后进行。
5.2.2.る照度测量应在核对照明电源电压为额定值后进行。
2
1B/T2917~1998
5.2.3照度测量方法
测量时将照度计的感光元件水平放置于规定位置,待仪表指针稳定(停止摆动)后方可进
行记录
5.2.4照度量位置(测点)
客室:
a)座车一一在每个座位中心线,靠背面前方0.6m,距地板面0.8m处测量
b)包房式软、硬卧车一一在茶東面中心及房间中心、距地板面0.8m处测量
c)开敞式硬卧车一一在车体纵向中心线与两铺之间,距地板面0.8m处测量。
餐车:在餐桌面中央处测量。
通过台:在翻板中央,距翻板面0.8m处测量。
走廊;在沿走廊纵向中心线,两灯之间,距地板0.8m处测量。
洗脸室、厕所;在房间中央、距地板面1.5m处测量
5.3照度计算
5.31平均照度按下式计算
平均照度=各测点照度之和
5.3.2照明均匀度按下式计算
均匀度照明最差测点处的照度
平均照度
5.4为提高舒适性,建议采用带有足够比例红色成分的光源。
6照明控制装埋要求
6-1每辆客车必须有一个总的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在配电柜的照明控制盘上,并应符合UC
550的规定。
6.2控制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开关可以有“停”(0),“全灯”(1),和“半灯”(1/2)位,以使
般照明有两级照明工况。
6.3集中供电的客车,建议装设全列车照明集控装置
6.4当一般照明由蓄电池供电时,为保护蓄电池和照明器件,建议在蓄电池电压降低到容许
最低电压时,将一般照明自动地转接到减光照明或应急照明工况。
7应急照明系统要求
7.1由列车干线集中供电的客车,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系统,保证在客车正常照明装置(一般照
明、阅读灯)的电源失去正常供电能力后,为旅客在车内安全移动提供紧急照明。
建议轴驱供电的客车也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应急照明灯可以是一般照明系统的一部分。
7.2应急照明的工作时间
在正常照明装置的电源失去正常供电能力后,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能连续工作不少于5h。
7.3应急照明的照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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