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建筑物防雷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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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地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1.03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1.04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05 浙江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设计规范
2.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2.02 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2.03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2.04 学校内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2.05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2.06 学校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2.07 学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2.08 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09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2.10 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3、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11 学校教室、宿舍、食堂等人员较集中场所应将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2.12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13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璧厚不小于2.5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学校内旗杆、栏杆、装饰物等独立金属构件,其尺寸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2.14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镀锌钢绞线。
2.15 学校体育馆等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电气贯通;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2.16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扬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
2.17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2.18 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要求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18 m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25m。
2.19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2.20 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2.21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2.22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2.23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2.24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2.25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2.26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2.27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2.28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人口或人行道不应小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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