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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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鞋面 皮革 产品质量 监督 检查 评价 规则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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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19100101鞋面用皮革100-2009
1、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用猪、牛、羊及其它各种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软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2、检验依据
QB/T 1873-2004 鞋面用皮革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2725-200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同批次、同色别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同批次、同色别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样品开张在1.4m2以下,抽取样品6张,其中3张为检验样,3张为备样;样品开张在1.4m2以上,抽取样品3张,沿背脊线剖开为6片,分别从每张中抽取一片,共3片为检验样;其余3片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及特殊风格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样品应有包装,标识和封条必须粘贴在外包装上;
防止曝晒、雨雪淋;
保持通风干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避免高温环境;
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
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感官要求
厚薄均匀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2
油腻感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3
感官要求
异味
QB/T 1873-2004 4.2条
A
是
备样
如果皮革出现异味,执行QB/T 2725-2005,结果≤3
4
革身平整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5
革身柔软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6
丰满有弹性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7
裂面
QB/T 1873-2004第4.2
A
是
备样
/
8
管皱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9
松面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10
涂饰均匀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11
涂层牢固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12
掉浆
QB/T 1873-2004 4.2条
A
是
备样
/
13
裂浆
QB/T 1873-2004 4.2条
A
是
备样
/
14
绒毛均匀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15
颜色基本一致
QB/T 1873-2004 4.2条
B
否
备样
/
16
撕裂强度
QB/T 1873-2004表2
B
否
备样
/
17
规定负荷伸长率
QB/T 1873-2004表2
B
否
备样
/
★18
涂层耐折牢度
QB/T 1873-2004表2
A
是
备样
/
★19
崩裂高度
QB/T 1873-2004表2
A
是
备样
/
20
崩破强度
QB/T 1873-2004表2
B
否
备样
21
摩擦色牢度
(干擦/湿擦)
QB/T 1873-2004表2
B
否
备样
22
收缩温度
QB/T 1873-2004表2
B
否
备样
23
pH
QB/T 1873-2004表2
B
否
检验样
/
24
稀释差(当pH值< 4.0时,检验稀释差)
QB/T 1873-2004表2
B
否
检验样
/
★25
可分解有害
芳香胺染料
GB 20400-2006表1
A
/
检验样
强制性条款
★26
游离甲醛
GB 20400-2006表1
A
/
检验样
注:
1、化学试验可采用3张(片)样品混合取样测试;
2、标识明示特殊风格的产品应考虑感官要求的适宜性;
3、游离甲醛项目检验当发生争议时,以色谱法为准。
注: 1、对于生产企业的样品,按照表格内容全项目检测;于经销企业的样品,可以选择检测项目,但不得少于表格中标有“★”的项目检测。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条款),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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