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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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353~-1998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技术委员会ECE第62号法规《关于带方向把机动车辆防盗装置的
统一规定》(1984年版)而制定的。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了ECE62号法规的内容。在编写规则上導循了GB1.1-1993《标
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一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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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国家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转向锁止防盗装
GB17353-1998
Protectlve devices against unauthorized
use-steering-locking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1范E
本标准规定了防盜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置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机构锁止的防盗装量。
2术
2.1防盗装置
用来防止车辆被非法使用的系统,该系统具有可靠的转向锁止作用
1类:只对转向机衲进行可靠的锁止。
2类,能可地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工作。
3类;预加载荷锁止转向机枃,并能使发动机不能工作
2.2转向机构
指转向控制系统(方向把或方向盘)、方向柱及其盖件、方向柱联板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
效性的零部件。
2.3组合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的变化组合。
2.4钥匙
用于操作一个锁止系统的零件,且该锁止系统只能由其进行操作
3技术求
3.1一般要求
3.1.1防盗装聲起作用时,应使车辆不能转向或不能沿一直线向前移动
3.1.2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入钥匙,也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舌
接合的中间位置。
3.1.3通过使用一把朔匙应能满足3.1,1和3.1.2条所规定的要求。
3.1.4防盗装覺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应保证该装置不会失效。
3.1.5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有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生产厂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
辆上)。车锁应牢固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程盖件或其他固定装置后,并用朗匙将锁舌开启,オ
能将车锁取出)
3.1.6锁止系统的钥匙至少应有1000种不同的组合。如车辆年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数
应与该车型年总产量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车辆中,每一种组合的互开率不大于1/1000。
家质量技不监督局1998-05-06批准
1999-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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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353-1998
3.1.7钥匙和锁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3.1.8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所配钥匙外,用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
2.45N?m的扭矩转动锁芯。
3.1.8.1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上,在同一方向上工作的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
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总数的60%。
3.1.8.2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上,在同一方向上工作的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
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总数的50%。
3.1.9防盜装置应排除任何在车辆行驶时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的发生。
3.1-10防瓷装憕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两个方向上的
200N·m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
3.1.11防盗装量的设计应保证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夹角至少为20°。
3.2特殊要求
3.2.1除3.1条规定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3.2.1.1对于1类或2类的防盗装量,它仅在钥匙转动时车辆被锁止,方向把(方向盘)处于适当的位
置时,锁舌与相应的相接合。
3.2.1.2对于3类防盗装置:它应该通过车辆部件上的单独动作或转动钥匙预先关闭锁舌。如果锁舌
被预先关闭,朝匙应不能被拔去,除非与3.1.2条相一致。
3.2.2对于2类和3类防盗装置,只要该装置处于发动机工作的位覺,其锁舌应不能关闭
3.2.3对于1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25000次后,应不能失效。对于2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20000次
后,应不能失效。对于3类防盗装置,应不能失效并经过按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每个方
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满足3,1.8、3.1,9和3.1.10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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