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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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14-1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与技术方法
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
1996-07-22发布
1996-10-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
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与技术方法
HJ14-~-196
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guality function
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固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刘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1996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
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
包括的地区。
3.1.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93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劲植物物种的天然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7-22批准
1996-10-01实施
HJ14-1996
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
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白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
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特定工业区
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
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
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一般工业区
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风。
环境空气质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
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刘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4.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若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环境空气质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刘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
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果,按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刘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其划分方法如下。
1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抔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5.2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
的功能类别。
5.3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
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
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分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
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5.5对有明显人为氣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的要求
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km2
6.2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ニ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帯。缓沖带的宽
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況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绶冲带宽度不小于
500m,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m。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祝,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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