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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pdf

  • 上传人:chenpingzlx
  • 文档编号:85715630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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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61 2002 固定 灭火 系统 驱动 控制 装置 通用 技术 条件
    资源描述:
    ICS13.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612002
    代替GA61-1993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actuating and control
    devices of 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2-12-20发布
    2003-05-01实施
    由他人民北和園部始右
    GA61--2002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61-199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A61-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1.1-2000进行修改
    增加了前言、第9章“使用说明书”、附录
    第2章取消了对“GB795”和“GB998”的引用,增加了“GB9969.1-1998”的引用;
    第3章增加了术语“燃气型驱动装置”;
    駆动装置分类由五类增加至七类,增加了“燃气型驱动装置”和“电动型驱动装置”;
    控制装置分类取消了按安装方式进行分类(GA61-1993的4.2,2),增加了按控制的灭火系
    统进行分类
    在要求一章中增加了各类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的标志要求;
    增加了气动型驱动装置、液压型驱动装置的工作压力、耐腐蚀、密封、强度要求;
    增加燃气型、电动型驱动装置的要求;
    对控制装置火灾报警功能的要求进行了修改(GA61-1993的6.1);
    一增加了各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的功能要求;
    对电网供电电压的波动范围进行了修改(GA61-1993的6.7);
    增加了“紧急启动”和“紧急中断”按键的设置位置和按键颜色的要求;
    取消了控制装置“高温贮存”和“低温贮存”的要求(GA61一1993的6.12);
    明确了在各种环境试验中和试验后对控制装置的要求;
    取消了控制装置“冲击试验”(GA61-1993的6.13),改为“碰撞试验”
    增加了部分“要求”所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61-199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本楙准附录A~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 CSBTS/CS113/SC2)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西安市消防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李毅、王舒艳、董海斌、张启应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GA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驱动装置 actuating devices
    指直接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的释放部件使系统动作的执行机构
    控制裝置 control devices
    能直接或间接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按需要做出判断,并对驱动装置及其他消防设备下达动作指令的
    装置。
    合体式控制装置 unitary type control devices
    单个箱体能实现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一系刘预定控制程序的装置
    分体式控制装置 fissioned type control devices
    多个箱体才能实现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一系列预定控制程序的装置
    释放部件 release components
    在固定灭火系统及其联动机构中,当执行灭火指令时,由于产生位移或物理、化学形态的改变而使
    灭火剂释放的部件。
    燃气型驱动装置 combustion gas type actuating devices
    充装气体发生剂,设有激发机构,启动后能产生工作气体的驱动装置。
    GA61--2002
    分类
    4.1驱动装置分类
    驱动装置可分为:
    a)电磁型驱动装置;
    b)气动型驱动装置;
    c)液压型驱动装置;
    d)电爆型驱动装置;
    机型驱动装置
    f)燃气型驱动装置;
    g)电动型驱动装置
    4.2控制装分类
    4.2.1按控制区域数目可分为:
    单区控制装置
    b)多区控制装置。
    4.2.2按控制的灭火系统可分为
    a)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b)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e)气溶胶灭火系统控制裝置;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e)泡沫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f)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其他灭火系统控制裝置
    4.2.3按结构可分为:
    a)合体控制装置;
    b)分体控制装置。
    5驱动装要求
    电磁型驱动装量
    驱动力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应不低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最大负载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力的
    两倍
    5.1.2工作电压
    额定工作电压宜采用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
    5.1.1的要求
    5.1.3耐电压性能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应能承受表1所规定的频率为
    50Hz的交流电压,在60s的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表1耐电压性能试验电压
    单位为伏特
    额定工作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500
    1500
    5.1.4绝缘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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