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73-2004 鞋类产品标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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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2673-2004 鞋类产品标识 QB 2673 2004 鞋类 产品 标识
- 资源描述:
-
ICS61.060
分类号:Y78
备案号:15139-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673-2004
鞋类产
标识
Footwear -Specification of marking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QB/T2673-2004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晓霞、范敏、章胜。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673-2004
长期以来鞋类产品没有统一的标识规定,标注不准确,内容不规范,给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特别
是广大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不便。目前我国的制鞋业在飞速发展,迫切需要一个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的鞋类产品标识标准。
在广泛征求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标准,规定
了鞋类产品标识的原则、标识的具体内容要求,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QB/T2673-2004
鞋类产品标识
范
本标准规定了鞋类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鞋类产品的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293.1-198鞋号
3基本原则
3.1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3.2产品标识应如实地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或虚假内容。
3.3交付产品时必须具有符合本标准的产品标识。
4标识的主要内容和标注要求
4.1鞋
每只鞋上必须有商标、中国鞋号。
4.2内包装(鞋盒)
4.2.1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注明生产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进口鞋类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代理商或经
销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
4.2.2产地
为该双鞋制成品地点
4.2.3产品名称
由帮面材料、加工工艺、使用对象三部分构成
4.2.4帮面材料
面革分为单一材料和混用材料。使用单一天然皮革材料的鞋类产品,应标注天然皮革材料的名称
如牛皮、羊皮、猪皮等;天然皮革与其他材料混用或不同天然皮革之间混用制成的产品,应标注如:牛
皮/人造革混用、牛皮/猪皮混用等,使用单一非天然皮革或非天然皮革混用材料的产品,应标注如:人
造革,而不能标注“皮”。
4.2.5号型
按GB/T3293.1-1998规定。
4.2.6三包期限
具体期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由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际的质量特性确定
4.2.7采用标准
根据产品类别确定,如胶粘皮鞋用QB1002-1997、皮凉鞋用QB/T2307~1997、旅游鞋用
QB/T2673-2004
GB/T15107-1994等;或用地方标准、企业备案的标准
4.2.8颜色、货号等
4.3外包装
4.3.1商标
4.3.2产品名称。
4.3.3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注明生产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进口鞋类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代理商或经
销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
4.3.4产品的规格型号
4.3.5采用标准编号
4.3.6数量、配码表、净重
5标识的要求
5.1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另
5.2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当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时,应当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
系,并且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销售装盒和销傷标签上产品名称的字号应不小F5m,其他标
识所用汉字字号应不小于1.8m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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