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49-1992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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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1649-1992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QB 1649 1992 聚苯乙烯 泡沫塑料 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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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649-92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规定了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檢验规则和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
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
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査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査)
GB291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6343泡沫塑料和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
GB8811硬质泡沫塑料尺寸稳定性试验方法
GB8812硬质泡沫塑料弯曲试验方法
GB8813硬质泡沫塑料压缩试验方法
3产品分类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装材料按密度分为I、I、、N四类,见表1
表1
g
类别
密
度
15.0~19.9
20.0~24,9
25.0~29.9
30.0~34.9
4技术要求
4.1长度、宽度、高度的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基本尺寸
极限偏差
400~600
601-800
±4
801~100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1-15批准
1993-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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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壁厚的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基本尺寸
极限偏差
<25
2、0
4.3外观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项目
要
求
色泽
白色
外形
表面平整,无明显鼓胀、收缩变形
熔结
熔结良好,无明显掉粒现象
杂质
无明显污和杂质
4.4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指标
表观密度偏差,kg/mi
士2.5
压缩强度,kPa
≥75
130
≥180
(相对形变10%时的压缩应力)
断裂弯曲负荷,N
≥215
2之21
尺寸稳定性,%
含水量,%
5试验方法
5.1长度、宽度、高度用精度1m的量具测量,壁厚用精度0.5mm的量具测量。
5.2外观在正常光线下目测。
5.3物理机械性能
5.3.1取样
5.3.1.1产品生产24h后取样。
5.3.1.2在制品壁较厚的部位裁取试样。如不能在制品上裁取试样时,可用同种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制
作较大样品,而后裁取试样。
5.3.2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2918规定在温度(23土2)C,相对湿度45%~75%的条件下进行16h状态调节,并在此环
境中进行试验。
5.3.3表观密度偏差
表观密度按GB6343规定进行。试样尺寸:长度(50士0.5)mm、宽度(50士0.5)mm、厚度
25±0.5)mm,试样数量3个。表观密度偏差值以表观密度实测值减去公称值而得。
5.3.4压缩强度
按GB813规定进行。试样尺寸:长度(50士0.5)mm、宽度(50士0.5)mm、厚度(25土0.5)mm,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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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5个。试验速度10nm/min。
5.3.5断裂弯出负荷的测定
按GB8812规定进行
5.3.6尺寸稳定性的测定
按GB8811规定进行。温度(70土2)C,时间48h,试样尺寸长度(80土1)mm、宽度(80士1)mm、厚
度(20士1)mm,测量每个试样二个不同位置的长度(L1,L2,L3),宽度(W1,W2,WV3)及五个不同点的再度
Ti,T2,T3,T:,T;)。如图1所示。
4
图1
5.3.7含水量的测定
5.3.7.1试样
a.形状与规格厚度25mm以下,重量在5~10g之间;
b.试样数量3个
5.3.7.2试验步骤
精确称重并记录试样的原始重量,然后将试样在(70士2)℃的恒温干燥箱内干燥,直到试样的重量
恒定在固定值上(即在相隔至少1h后测定的两个值之差小于0.2%),然后记录干燥后的重量。
5.3.7.3结果按式(1)计算。
WV。-W
式中:X一含水量,%;
W,一干燥前重量,g;
Waー千燥后重量,g
取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检验项目尺寸、外观
6.1.2组批同一种规格的制品数量不超过5000件为一批。
6.1.3抽样采用GB2828规定,AQL为4.0,一般检査水平I,正常检査一次抽样方案。
6.2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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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如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抽样与判定规则
6.2.3.1尺寸及外观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0件样品,如有3件(含3件)以上不合格时,该批为不合格。
6.2.3.2物理机械性能
从抽取的20件样品中任取一组试样,全部合格该批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从原批中双
倍取样进行复测,仍有不合格项目时,该批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存
7.1标志
每包(箱、捆)产品应有合格章,每批产品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规格或型号、生产日期
或生产批号、检验员章
7.2包装
产品可用纸箱或塑料袋包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和贮存
在运输和贮存时应严禁烟火,不可重压猛摔或与锋利物品碰撞。防止雨、雪、水。贮存应放在干燥通
风处,不宜露天长期曝晒,远离热源,不能与化学药品接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泡沫塑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立诚、刘静敏、任菊桢、梁小平。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Z1536-75(89)《包装缓冲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西德标准
DIN55471-1983《包装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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