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897-199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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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2897-199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12897 1991 国家 二等 水准测量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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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897~-9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first and secend order leveling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在全国领土上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测量,也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3160水准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GB3161经纬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术语
结点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
水准路线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
区段水准路线中炳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测段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连测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于水准路线中的观测。
支测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测至三角点、导线点、水文测站以及其他任何固定点的水准测量。
接测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
检测检査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超过规定而进行的观测
重测因成果质量不合规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
复测每隔“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测量
4水淮的布设
4.1布设原则
4.1-1一等水准路线应沿路面坡度平缰、交通不太繁忙的交通路线布设,水准路线一般应闭合成环,并
构成网状。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在1000~1500km之间;山区应在2000km左
右,悃难地区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变通。
4.1.2一等水准网每隔15~20年复测一次。
4.1-3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雅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布设。二等水准环线
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在500~750km之间;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4.1.4水准路线附近的验站棊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地壳形变观测基准点,应列入
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略线附近的大地点、
水文点、气象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
可接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若没有特殊的精度要求,则当支线长度在20km以内时,按四等水准测量精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05批准
992-01-01突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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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897-9
度施测;支线长度在20~50km时,按三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支线长度在50km以上时,按二等水准
测量精度施测。
4.2水准点布设密度
水准路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应埋设稳的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
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水准点
距
布设要求
类型
基岩
只设于一等水准路线,在大城市和地緹带附近应予增设,基岩较深
500km左右
水准点
地区可适当放宽。每省(市、自治区)至少两座
40km左右;经济发达地区20
基本
等水准路线上及其交又处;大、中城市两側及县城附近。尽址
水准点右
30km;荒漢地区60km左
没置在坚固岩层中
普通4~-8km;经济发达地区2~4
地面稳定,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山区水准路线高程变换点
附近;长度超过300m的隧道两端;跨河水准量的两岸标尺点附
水准点km;荒漠地区10km左右
4.3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4.3.1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起北止南”。…、二等水
准路线的等级,各以、I书于线名之前表示。
4.3.2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編定号数。
4.3.3基岩水准点除了按以上规定编号外,并应在名号前加写地名和“基岩点”三字。
4-3.4基本水准点须在号后书写“基”字,上、下标分别再书以“上”和“下”字
3.5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点,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
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3.6利用旧水准点时,可使用旧名号。若重新编定时,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埋设时的旧名
4.4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的连接
4.4.1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本水准点或基岩水
准点。终点哲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接时,须预计将来的连接路线。
4.4.2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二等水准点在4km以内,距已测的三、四等水准点在
km以内时,应予以连测或接测。接测时,须按7·10条规定对已测水准点进行检测
4.4.3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
4.4.4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应尽量利用旧点。当对旧点的稳固性发生怀疑或旧点标
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埋石,但对旧点必须连测。
4.5水准路线上的重力测量
4.5.1高程大于4000m或水准点间的平均高差为150~250m的地区,ー、二等水准路线上每个水准
点均应测定重力。高差大于250m的测段,在地面倾斜变化处应加测重力。
4.5-2高程在1500~4000m之间或水准点间的平均高差为50~150m的地区,一等水准路线上重
力点间平均距离应小于11km;二等水准路线上应小于23km
4.5.3在西北、西南和东北边境地区,一等水准路线上的毎个水准点均应测定重力
4.5.4由青岛水准原点至国家大地原点的一等水准路线上,应逐点测定重力。
4.5.5水准点上的重力测量,按加密重力点要求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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