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4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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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45页 城市道路 路基 工程施工 验收 规范 DOC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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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主编单位: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4—91,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6月27日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三章 路基施工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排除地面水
第三节 排除地下水
第四章 路基的防护与加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坡面防护
第三节 堤岸防护与加固
第四节 支挡工程
第五章 土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路基挖土
第三节 路基填土
第四节 土质路基压实
第五节 路基整修
第六章 石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石质路基开挖
第三节 石质路基填筑
第四节 石质路基爆破
第七章 特殊土路基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杂填土
第三节 盐渍土
第四节 膨胀土
第五节 湿陷性黄土
第八章 湿软土基的处理与雨季、冬期施工
第一节 湿软土基的处理
第二节 雨季施工
第三节 冬期施工
第九章 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质路基
第三节 石质路基
第四节 路床
第五节 边坡和边沟
第六节 附属结构物
附录一 土的统一分类法与原路基土分类法对应关系
附录二 路基土按施工开挖难易程度分类
附录三 土的含水量及烧失量测定
附录四 土的击实试验
附录五 路基土压实度试验
附录六 岩石按开挖难易程度分类
附录七 盐渍土的分类
附录八 盐渍土路基高出长期地下水位最小高度
附录九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1.0.3条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 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
第二章 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2.1.1条 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对设计中不明了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可在设计交底时提请设计部门解决。
第2.1.2条 施工人员必须查勘施工现场,确定施工部署,进行恢复定线测量工作。
第2.1.3条 施工有关人员应听取设计人员的设计交底。
第2.1.4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复核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和标高,并在图纸上注明,以备施工交底。
二、对外露的检查井、消防栓、人防通气孔等应在图纸上标明,以备核对,避免埋没或堵塞。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四、应加强交通管理,如需封闭交通时宜缩短断行时间,早日恢复交通。
五、注意施工时的环境保护。
第2.1.5条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技术交底。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要求、地下隐蔽工程的位置与标高均应交底至直接操作人员。各种施工交底均应记录备查。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 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设计水准点,并设置护桩。
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
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作明显标志。
第2.2.3条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不得大于200m,山区或丘陵宜为100m。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
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
第2.2.4条 工地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
第2.2.5条 工地测量人员应复核原有桥涵和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标高以及其他要求的有关测量。
第2.2.6条 施工过程中工地测量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第2.2.7条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第三章 路基施工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路基施工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效地排除施工期间由于降水或附近地带流入路基的地面水及施工用水。
二、疏导、堵截、隔离对路基有害的地下水。
第3.1.2条 路基施工排水必须合理安排排水路线,充分利用沿线已建和新建的永久性排水设施。所有施工临时排水管、排水沟和盲沟的水流,均应引至管道或沟渠中。
郊区道路应结合当地地形,采取排、截、堵等措施,把水排至河沟或低洼地带。
所有施工排水出路,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节 排除地面水
第3.2.1条 路基分层挖、填时应根据土的透水性能将表面筑成2~4%的横坡度,并注意纵向排水,经常平整现场,清理散落的土,以利地面排水。
第3.2.2条 应先修筑路基范围内的排水结构物,无条件时可与路基同步施工,利用其进行排水,并使其随施工进程逐步成型。
第3.2.3条 路基施工中,地面水排除困难而又无永久性管渠可利用时,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临时排水设施可采取移动式或固定式管道、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急流槽等。当排水流量较大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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