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310-2016
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clusion of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in forensic
2016-06-27发布
2016-06-2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131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10)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刑警学院、北京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红光、王晓光、韩星周、王锦生、闫海倩、秦达、郭姿含、王相臣、张云。
GA/T1310-2016
法庭科学
笔迹鉴定意见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中笔迹鉴定意见种类及其表述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的笔迹鉴定意见。
2整定意见的分类
笔迹鉴定意见种类分为:
a)认定;
b)倾向认定
c)无明确意见(无法判断);
倾向否定;
e)否定;
f)其他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
3.1认定意见表述形式
检材上的“X×X”字迹与样本上×XX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3.2倾向认定意见表述形式
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Xメメ的字迹倾向是同一人所写
3.3无明确意见(无法判断)表述形式
3.1因检材条件所限,无法作出明确意见的,可表述为:根据现有检材条件(或因检材条件所限)无法
做出明确意见
.3.2因样本条件所限,无法作出明确意见的,可表述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或因样本条件所限)无法
做出明确意见
3.3.3因检材、样本条件所限,无法作出明确意见的,可表述为:依据现有检材、样本条件,无法做出明
确意见
3.3.4因鉴定人经验、水平所限,无法作出明确意见的,可表述为:检材上的“メX×”字迹与样本上
××的字迹既有符合也有差异,无法做出明确意见。
3.4倾向否定意见表述形式
检材上的“×××”字迹与样本上XXX的字迹倾向不是同一人所写
3.5否定意见表述形式
检材上的“Xメ×”字迹与样本上X××的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GA/T1310-2016
3.6其他鉴定意见表述形式
3.6.1检材上的“XX×”字迹经检验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可表述为:检材上的“XX×”字迹不是直
接书写形成的
3.6.2确定检材字迹的形成方式,可表述为:检材上的“×XX”字迹系
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的
4鉴定意见特殊情况表述
4.1检材字迹数量情况
4.1.1检材字迹少时,检材字迹应一一列出。
4.1.2当检材字迹较多时,如在前文对检材字迹已有界定,直接表述为:检材字迹。
4.2检材数量为n(a≥2)情况
4.2.1检材字迹内容相同,表述为:检材1~m上的“X××”字迹。
4.,2.2检材字迹内容不同,按照:检材1上的“×XX”字迹…、检材2上的“×XX”字迹……样式逐
表述;有内容相同的可合并表述,如:检材1、3上的“X××”字迹
4.3嫌疑人样本为z(n≥2)情况
当嫌疑人样本数量较多时,可依据对样本的编号做适当调整。如可表述为:…与样本上×メX的
字迹、与样本1~n上XX×的字迹
4.4仅对检材上的字迹做同一性检验
表述为:检材上“A”处的“XXX”字迹、“B”处的“メXメ”字迹、“C”处的“×XX”字迹
(A
B、C指具体位置,更多以此类推)
4.5等同表述
检材上的“XX×”字迹与样本上XXX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等同于:检材上的“XXX”字迹是X
XX所写。4.2、4.4、4.5规定的表述形式也可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