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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静电管理制度.doc

  • 上传人:pandaman
  • 文档编号:81201470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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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静电 管理制度
    资源描述:
    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第七条 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8.在检尺口、采样口与活动盖板之间应增加防静电的柔性材料,以防止产生火花;
    9.检尺时,应沿检尺槽壁缓慢下尺。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或设静电消除器,作为手握接地体。静电消除器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以保证其良好的接地性能。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应用所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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