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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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电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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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第七条 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8.在检尺口、采样口与活动盖板之间应增加防静电的柔性材料,以防止产生火花;
9.检尺时,应沿检尺槽壁缓慢下尺。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或设静电消除器,作为手握接地体。静电消除器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以保证其良好的接地性能。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应用所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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