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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QC T 238-1997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doc

  • 上传人:hbwhj1983
  • 文档编号:79474318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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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C 238-1997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 238 1997 汽车零部件 储存 保管
    资源描述:
    前 言   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是汽车流通领域、生产领域的重要工作环节。随着 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零部件的需求供应量增大。为科 学地做好汽车零部件仓储和保管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应用与服务分会、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云芳   本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38一1997              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商品的储存场所及条件、储存保管要 求及储存期内的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流通领域中汽车零部件商品的储存和保管。生产领域及运输、 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 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 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ZB T08001一90汽车零部件商品验收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仓库:专供储存和保管物资的建筑物。 3.2 仓位:储存场所内供摆放货物的小单元。 3.3 码垛:产品的整齐排列、堆叠。 3.4 垛型:产品码垛的类型。 3.5 垛底:产品码垛的底部面积。 3.6 苫垫:放于垛底的防水材料、垫木等。 3.7 苫盖:以防水材料对产品的遮盖。 3.8 倒码:对库存量大、底部积压已久的码垛搬移一个位置。 3.9 相对湿度:指空气中含有实际水蒸气的量与空气中达到饱和的水蒸气量的 百分比。 3.10 存结:余存的实物。 4 储存场所及条件 4.1 总则 4.1.1 汽车零部件应储存在仓库或露天货场内,避免有害气体、尘土及烟雾 的侵蚀和影响;不得与化学药品、酸、碱物质一同存放。 4.1.2 要根据零部件的材质、重量、结构、形体、性能、外包装等特点,选 择露天货场或仓库的仓间、仓位、采取不同形式的垛型,确定合理的货垛数量、 分类存放,以保证存储的安全。 4.1.3 储存场所应干燥、通风良好,具备消防设施。 4.2 仓库储存 4.2.1 储存零部件的仓库应有比较严密的门窗和通风孔道,用以保管防尘、 防潮和不宜日晒和雨淋的产品,且应控制库内的相对湿度和温度。一般相对湿度 应不超过70%;温度在10℃~30℃范围内。 4.2.2 储存轴承、工具、精密仪表的仓库相对湿度应不超过60%,储存软木质 产品的仓库相对湿度应为40%~70%;胶塑制品,特别是火补胶应在湿度不超过 25℃的专用仓库内储存。 4.2.3 储存易吸潮生锈的零部件,应在零部件垛底铺设离地面至少15cm的架 空垫板。必要时还应在地面铺置少量生石灰,在堆垛的适当位置放置氯化钙、氯 化锂等吸潮剂。 4.2.4 化学易燃品、易自燃品或危险品应在符合要求的专库内存放。 4.2.5 易碎品或玻璃制品应单独存放。 4.3 露天货场储存 4.3.1 露天存放的零部件应有高出地面20cm的苫垫、苫盖、密封棚架等保护 措施。 4.3.2 露天货场应地面平坦坚实,承载压力为30~50kPa并设排水沟,有铲车、 吊车等装卸设备进出的通道。 4.3.3 露天货场采用的苫盖材料或棚架材料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 储存保管要求 5.1 商品的储存保管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便于清点、搬运、铲运、吊装 和发货。 5.2 商品的储存要合理利用仓容。充分提高单位面积储存效率,并保持库容库 貌整洁。 5.3 应根据储存物品的不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别、结构分类分堆。物品 的垛、堆应整齐、稳固、横竖成行。按重量计数的商品行列或码(堆)应明显分 离并注明数量或重量。同类货物所有垛型中只允许有一个不完整的货垛。做到过 目知数,易于清点。 5.4 仓库内主、副通道应正直、畅通。码、垛之间,码垛(或货架)与墙、柱、 顶灯之间必须留有间距。主通道宽应不小于1.5m,副通道宽应不小于0.9m。备有 电梯的库房在电梯口左右应各留有2m的空间,以便于货物的装卸及临时堆放。   库房内垛距应不小于0.5m,露天垛距应不小于1m。库房内垛位与内墙之间的 距离应不小于0.3m。露天货垛与仓库围墙距离应为0.8~1.3m。   货垛与顶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5m,人字架库房货厂应低于天平木式拉索 0.5~1.0m。   货垛顶部与照明设备距离应不小于0.5m。货架与库房内立柱距离应不小于0.1 m。 5.5 易燃可燃物品货垛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6 在搬运、码垛、发货过程中应稳搬、轻放,不得抛掷、翻滚撞击和倒置。 在码垛作业时,商品包装上的标志一律朝外,不得倒置。发现包装破损时应及时 处置。对轻泡物品应适当控制码垛高度,对易碎易变形的物品不可重压。 5.7 对多批到货,相同品名、型号、规格的商品归类保管,帐、卡合并。产地 不同的商品,帐、货、卡分开。 6 储存期内的检查 6.1 商品入库应按ZB T08001规定验收。在保管期间应进行定期的保质检查和 维护。 6.2 有严格保管期限的的商品应在帐上和库存商品卡片上注明,并在存放位置 上作特殊标志。注意到期时间,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以处理。 6.3 库内商品应设置库存商品卡片。卡片内容应包括商品编号、品名、规格、 单位、产地、售价、包装数量及收、付货日期、票号、库存数量等。 6.4 库内商品应凭提货单出库,保持帐、卡、物三相符。未入帐的商品不得付 货,并且应单独存放。 6.5 执行倒码,对商品出库应坚持先进先出,发陈储新原则。 6.6 对超出保管期需要进行一次性维护 (如防锈、涂防锈油脂、涂漆等)的商 品由仓库组织实施。其它质量问题向存货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7 商品出库后应及时将存结的商品进行拼堆、上货架,并及时清理货场。 6.8 坚持日清月结季盘点,按规定抽查帐、货相符率。 6.9 坚持仓库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人身、商品 安全、严防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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