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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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 安全卫生 设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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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标准号:HG20571-95
替代标准号: Sfalses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起草单位: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1.0.1化工建设项日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
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0.2本规定适用丁一切新建、邦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日。外资、中
外合资和引进项日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已生标准
1.0.3安全刊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已生标准规范。
0.4化工建设项日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已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生
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実,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0.5化工建设项日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
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一般规定
2.1厂址选择
2.1.1化工企业的厂止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
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
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里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
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米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
的地区。
2.1.3厂止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
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厂址应遊开新山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決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
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ゲ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
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化工企业的厂止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
?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
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扩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J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风方向。
2.1.9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午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
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十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
路平面交叉。
2.1.10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
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2厂区总平面布置
2.2.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
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2.2.2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教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
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
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2.2.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2.4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
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2.2.5内铁路线群一般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屮部位,尽量减
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又。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浄距的规定。
2.2.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
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2.2.6.1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6.2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
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2.2.8循坏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
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2.2.9储存甲、乙类物品的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2.10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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