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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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169 2004 建设项目 环境 风险 评价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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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 2004-12-1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系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信息化学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采掘业、建材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技术导则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篇章的编制与审核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HJT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GBT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508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其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后果C的乘积,用R表示,即: 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 3.2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 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3.3 最大可信事故 在所有预测的概率不为零的事故中,对环境或健康危害最严重的重大事故。 3.4 重大事故 指导致有毒有害物泄漏的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危险物质 种物质或若干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使其具有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6 功能单元 至少应包括个套危险物质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贮存容器、管道等及环保处理设施,或同属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每个功能单元要有边界和特定的功能,在泄漏事故中能有与其它单元分割开的地方。 3.7 重大危险源 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3.8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功能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9池火 可燃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火源燃烧而形成池火。 3.10 喷射火 加压的可燃物质泄漏时形成射流,在泄漏口处点燃,由此形成喷射火。 3.11 火球和气爆 由于火种作用于容器,过热的容器导致低温可燃液体沸腾,使容器的内压加大,致使容器外壳强度减弱,直至爆炸,内容物释放并被点燃,形成火球。 3.12 突发火 泄漏的可燃气体、液体蒸发的蒸汽在空气中扩散,遇到火源发生突然燃烧而没有爆炸,不造成冲击波损害,但弥散气雾的延迟燃烧造成伤害。 3.13 化学爆炸 物质由于化学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并对外作功,引起的爆炸。分散的可燃性蒸气的突然或缓慢燃烧形成的气雾爆炸;在有限空间内混合可燃气体爆炸;反应失控或其他工艺反常所造成压力容器爆炸;不稳定的固体或液体爆炸,均属化学爆炸。 3.14 急性中毒 发生在短时间毒物高浓度情况下,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刺激:毒物影响呼吸系统、皮肤、眼睛。 麻醉:毒物影响人们的神经反射系统,使人反应迟钝。 窒息:因毒物使人体缺氧,身体氧化作用受损的病理状态。 3.15 慢性中毒 在较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毒物,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安全评价数据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评价与安全评价的主要区别是:环境风险评价关注点是事故对厂场界外环境的影响。 4.2 评价工作等级 4.2.1 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二级。 4.2.2 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中涉及的1--3个主要化学品,按附录A.1,进行物质危险性判定。 4.2.2.1 凡符合附录A.1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为1、2的物质,属于剧毒物质;符合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3的属于般毒物。 4.2.2.2 凡符合附录A.1易燃物质和爆炸性物质标准的物质,均视为火灾、爆炸危险物质。 4.2.2.3 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及社会关注区。具体敏感区应根据建设项目和危险物质涉及的环境确定。 4.2.3 根据建设项目初步工程分析,划分功能单元。凡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性物质,且危险性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名称及临界量见附录A.1。 4.2.3 1 评价工作级别,按表1划分。 表1 评价工作级别、二级 剧毒危险性 物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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