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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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2章:热效应保护
42 热效应保护
注:“火”这个名词及其有关实验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在联合考虑中,应用于本章的这个名词是暂定的。
421 总则
靠近电气设备的人员、固定式设备及固定物料应受到保护,以防止电气设备产生的热积聚或热辐射的有害效应,特别是下列效应:
——使物料燃烧或老化;
——灼伤危险;
——损害所装备的安全功能;
注:过电流保护在IEC 364—4—43标准中规定。
422 防火保护
422.1 电气设备不应引起邻近的物料火灾危险。
除遵守GB 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要求外,还应遵守制造厂的安装说明。
422.2 固定式设备的表面温度可能引起邻近物料火灾危险时,设备应:
——安装在能够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上或物料中间;或者
——与建筑构件之间用能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隔开;或者
——安装在这种温度下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任何物料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使热量安全地扩散,此时,任何支持件都应是低热导率的。
422.3 永久性连接的设备在正常工作中会产生电弧或火化的,设备应:
——用耐弧物料将其他全部围起来;或者
——用耐弧物料将设备和电弧会引进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隔开;或者
——安装在这种电弧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使电弧热量安全地扩散。
用于在本保护措施的耐弧物料应是不然的、低电导率的并且为了保持机械稳定性还应具有足够的厚度。
422.4 会造成热聚焦或热集中的固定式设备与任何固定物体或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使在正常情况下物体或构件不会遭受危险的温度。
422.5 设置在同一处的电气设备含有超过一定数量的可燃液体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燃烧的液体及液体燃烧时产生的火焰、烟或有毒气体扩散到建筑物的其他部位。
422.6 在安装中所采用的围绕电气设备的外保护物地材料,应能承受该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
可燃烧材料不适合用于制作这类外保护,除非采取了覆盖不燃的或低热导率的材料等防止着火的措施。
423 灼烧保护
在伸臂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其可接近部分的温度不应达到可能造成人员灼伤的程度,并且应遵守表42A所列限值时,也应加以防护,防止任何意外接触。
为了防止灼伤,有些设备采用IEC标准或IEC标准已经规定了外露表面的温度限值,对于遵守这些规定的设备,表42A中的值是不适用的。
表42A 在伸臂范围内的设备的易触及及部分在正常
工作时的温度限值
易触及部分
易触及表面的材料
最高温度℃
操作时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非金属的
55
65
易触及的,但非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非金属的
70
80
正常操作时不必触及的部分
金属的
非金属的
80
90
424 过热保护
424.1 强迫通风加热系统
424.1.1 应使强迫通风加热系统的加热元件,除中央储热器外,在规定的气流建立之前不能工作,并在气流停止时停止工作。此外,还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温度限制器,以防止通风管道中的温度超过允许值。
424.1.2 加热元件的底座和外保护物地材质应是不燃的。
424.2 产生热水或蒸气的设备
所有产生热水或蒸气的设备的设计或安装都应保护设备在各种工作状态下都不致过热。除非这些设备完全遵守采用相应IEC标准的中国标准或相应的IEC标准的规定,否则应用适当的非自动复位式元件来保护,该元件的工作于温度自动调节器无关。
如果这类设备没有安全阀,还应设置水压限值器。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3 过电流保护
431 总则
带电导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在发生过负荷(见433)和短路(见434)时自动切断供电,但是对按照436的规定过电流已受限制者除外。此外,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应按照435的规定互相配合。
注
1 当故障可能引起过电流的数值与过负荷的数值差不多,符合433规定的带电导体的过负荷保护,也可作为这类故障的保护。
2 应用条件见IEC 60364—4—473:1977。
3 本章所规定的导体保护,不必须保护与该导体连接的设备。
432 保护电气的种类
保护电气应具有432.1~432.3指出的相应型式。
432.1 兼有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其安装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任何过电流。它应满足433及434.3.1的要求。这些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过负荷脱扣器的断路器;
——与熔断器组合的断路器;
——具有gG特性熔断体的熔断器。
注
1 熔断器包括构成整个保护电器的所有部件。
2 采用分断能力小于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的前提是满足434.3.1的要求。
432.2 只防止过负荷电流的保护电器
此类保护电器通常是反时限的,其分断能力可以小于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值。它应满足433的要求。
432.3 只防止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在已用其他方式实现过负荷保护的地方,或按照473的规定允许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的地方,可以装设此类保护电器。此类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最大短路电流。它应满足434的要求。
此类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短路电流脱扣器的断路器;
——熔断器。
432.4 并联导体的保护
并联导体的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方法见IEC 60364—4—47:1981。
433 过负荷保护
433.1 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流经回路导体的过负荷电流引起的温升对绝缘、接头、端子和导体周围的物料造成损害之前,分断过负荷电流。
433.2 导体与保护电器的配合
防止电缆过负荷的保护电器的工作特性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
2) ;
式中:—回路的计算电流;
—电缆持续载流量(见IEC 60364—5—523:1983);
—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
注1:对于可调的保护电器,额定电流是给定的整定电流。
—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由产品标准给出亦可由制造厂给出。
注2:按照本条的保护不能保证某些情况下的安全保护,例如对于小于的持续过电流的保护,也未必能达到一种经济的解决办法。因此,它是假定回路是按照不会
经常发生持续时间长的轻微过负荷来设计的。
434 短路保护
434.1 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在导体及连接处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分断短路电流。
434.2 预期短路电流的确定
应确定建筑物电气装置每个有关节点上的预期短路电流。可以通过计算或通过测量来确定它。
434.3 短路保护电器的特征
每个短路保护电器都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434.3.1 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但用于系列情况者除外:
如果在供电侧已安装有具有所需的分断能力的其他保护电器,侧本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短路电流是允许的。此时,这两个保护电器的特征必须配合,使通过这两个电器的能量不超过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以及受该两电器保护的导体能够毫发无损地承受的能量。
注:在某种情况下还需考虑其他特征,例如对于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便需考虑电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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