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玻璃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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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设备
资源描述:

搪玻璃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搪玻璃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搪玻璃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4)
5.3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
5.4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8)
6.1 证书……………………………………………………………………………………(8)
6.2 标志……………………………………………………………………………………(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 收费 ……………………………………………………………………………………(10)
9 工作人员守则 …………………………………………………………………………(11)
10 附则……………………………………………………………………………………(11)
附件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搪玻璃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搪玻璃设备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搪玻璃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搪玻璃设备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搪玻璃设备中的搪玻璃容器和搪玻璃搅拌器。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名称、规格及产品执行标准见表1。
注:搪玻璃容器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搪玻璃搅拌器可不必单独取证,但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 话:010—82032143、82032356
传 真:82032213
电子信箱:cciea@263.net
联 系 人:张声、周长和、孙京燕
国际域名:www.cciea.com
中文域名: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2.4 承担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化学工业非金属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
邮政编码:730060
电 话:0931--7311141
传 真:0931--7311141
联 系 人:桑临春、周杰
电子邮箱:tbw33@163.com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搪玻璃设备”,“产品名称”一栏按表1填写产品名称,如:“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搪玻璃贮存容器”等,“规格型号”一栏分别填写对应产品名称的规格;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请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申请搪玻璃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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