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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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 人造革 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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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内饰人造革材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座椅套、座/靠垫、头枕、扶手、装饰性衬板、里衬等装饰用的各类聚氯乙烯、聚氨酯、聚酰胺、聚烯烃人造革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689.20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T 4694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GB/T 8948 聚氯乙烯人造革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2537 皮革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10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 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
QB/T 2711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
QB/T 2714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 2724 皮革化学试验 pH 值的测定
QB/T 2725 皮革气味的测定
QB/T 2726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 2727 皮革色牢度试验耐光色牢度:氙弧
QB/T 2729 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 水平燃烧性能的测定
QB/T 2779 鞋面用聚氯乙烯人造革
3 分类
产品按布基编织方法分类,见表 1。
4 要求
4.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要求。
4.2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5.1.1 一般采用灯光检验,用 40W 青光或白光日光灯两支,上面加灯罩,灯罩与检验中心垂直距离为 80cm±5cm,或在 D65光源下。
5.1.2 如在室内利用自然光,光源射入方向为北向左(或右)上角,不能使阳光直射产品。
5.1.3 检验时,应将产品平摊在检验台上,台面铺一层白布,检验人员视线应正视平摊产品的表面,目视距离为 35cm 以上。
5.2 理化性能
5.2.1 拉伸负荷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按 QB/T 2710 进行。
5.2.2 撕裂负荷试验方法按QB/T 2711 进行。
5.2.3 摩擦色牢度试验方法按 QB/T 2537 进行,其中:
测试头质量:1000g。
汽油:沸点 8 0℃-110℃。
中性皂液:中性皂水溶液(2.5 %)。
5.2.4 耐光色牢度试验方法按 QB/T 2727 中方法 3 进行,仪器采用水冷式氙弧灯,其中:
暗处标准温度 (100±3)℃
试验箱温度 (65±3)℃
相对湿度 (20±10)℃
辐射强度(波长 420nm) 1.1W/m 2
滤过系统 硼硅酸盐/碱石灰
终点以辐射能量为基础,曝晒终点的总辐射能量为300kJ/m 2 。
用变色用灰色样卡进行等级评定。
5.2.5 涂层粘着牢度试验方法按 GB/T 4689.20 进行。
5.2.6 耐磨性试验方法按 QB/T 2726 进行。
5.2.7 耐折牢度试验方法按QB/T 2714 进行,六个试样应全部合格。
5.2.8 耐热不黏着性试验方法按 GB/T 8948 进行。
5.2.9 耐寒性和耐老化性试验方法按QB/T 2779 进行。
5.2.10 气味试验方法按 QB/T 2725 进行。
5.2.11 阻燃性能试验方法按QB/T 2729 进行。
5.2.12 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试验方法按 GB/T 19942 进行。
5.2.13 pH 值和稀释差试验方法按 QB/T 2724 进行。
5.2.14 甲醛试验方法按 GB/T 19941 进行。
5.2.1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试验方法按附录 A 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 4.1 条规定。
6.1.2 型式检验项目按 4.1 和 4.2 条规定。
6.2 抽样数量
6.2.1 外观检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随机抽取,总数量超过10匹(件)时抽3匹(件),总数量在10匹(件)及以下时抽取2匹(件)。
6.2.2 性能试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随机抽取2.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2件。
6.2.3 染色牢度和环境污染指标试验用样品,应在同一批号的全部色号中抽取,每个色号抽取0.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1件。
6.3 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应符合本部分表2要求,若其中任两条及以上不符合时,则判断外观质量不合格。
6.4 理化性能判定
理化性能符合表3要求,判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合格。若不符合表3中任一项时,允许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性能不合格。
6.5 合格批判定
综合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进行判定,凡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都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4694的规定。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方法
B.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碳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件成品、半成品以及所用材料有机化合物的总散发,也适用于单种有机化合物的散发测定。
B.2 原理
用顶空进样装置提取样品中残留可挥发的有机物,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器(GC/ FID)进行测定,以碳总量计。
B.3 试剂和标准溶液
B.3.1 丙酮(色谱纯)。
B.3.2 正丁醇(色谱纯)。
B.4 仪器与设备
B.4.1 气相色谱仪: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
B.4.2 自动顶空进样装置。
B.4.3 微量进样器:10mL。
B.5 分析步骤
B.5.1 样品的制备
B.5.1.1 从待测材料中取出试样。
B.5.1.2 将试样剪碎成质量大于10mg小于25mg的小块。
B.5.1.3 将这些小块放在带有二氯化钙(CaCl2)的干燥器中预干燥至少24h。
B.5.1.4 将干燥后的小块试样称取2g,精确到0.001g,放入20mL顶空瓶,将带聚四氟乙烯层的密封片装入小瓶的瓶盖中,并确保其气密性。
B.5.2 分析仪器条件
由于测试结果取决于所使用的仪器,因此不可能给出色谱分析的普遍参数。采用下列参数已被证明对测试是合适的。
B.5.2.1 顶空进样器的参数
1) 温度
a) 加热炉:120℃。
b) 定量管:150℃。
c) 转移管:180℃。
2) 时间,自动计时,但被作为参数输入
d) 压力升高:持续 19 秒。
e) 气体压出:持续 16 秒。
f) 进样:持续5 秒。
3) 压力
g) 载气:1.25bar=18.1psi。
h) 注入压力:1.60bar=23.2p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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